近日,广东省检察院发布相关典型案例,提醒注重挖掘经济犯罪背后的经济纠纷,把握刑、民规定之间的差异性,严格把握证据标准,避免刑事手段不当介入经济纠纷,将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
股东间发生经济纠纷:存疑不起诉
广州聚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02年成立,股东为卢某某、武某某和李某某三人,主要从事名下物业租赁活动。2013年,卢某某、武某某二人召开股东会议,决定以公司名义将名下物业抵押,向银行申请授信2亿元。这些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项目建设,但因部分租户改变原先意见,相关施工设计暂时停止。
2015年,卢某某、武某某二人召开股东会议,决定改向他人经营的项目投资,并约定保底年收益率为14%,公司因此获利934万元。
另一名股东李某某向警方控告卢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罪名。警方对聚某商贸公司、卢某某等涉嫌高利转贷案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经审查发现,该案是因李某某屡次控告,公安机关才对卢某某以高利转贷罪立案侦查。李某某因股权转让价款与卢某某未能达成一致,欲以此促使卢某某高价购买股权。该案存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嫌疑。
为妥善处理案件矛盾,经检察机关努力,卢某某与李某某达成股权收购协议,李某某也书面向白云区检察院申请对卢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根据收集的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虽然聚某商贸公司及卢某某在申请、使用贷款上有违法违规的行为,但难以证明其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具有转贷牟利目的,不符合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且卢某某相关行为也不构成其他犯罪。据此,检察机关决定对聚某商贸公司及卢某某存疑不起诉,公司的经营活动也回归正常。
筹资不规范行为:不能等同犯罪
陈某君是一家电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7年,该公司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经营出现问题。为支付公司所欠的高额债务及利息,陈某君通过制作虚假的财务报告,骗取深圳某信用公司信任,获得融资款500万元,用于支付公司债务。
2018年1月,电梯公司因资不抵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于2018年7月宣布电梯公司破产,信用公司得知后要求陈某君兑付票据。2019年4月,双方债务全部结清。
在审查起诉阶段,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了解到,电梯公司因经营困难影响到800余名员工的工资发放、社保缴纳以及许多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同时,电梯公司正处于破产清算的关键阶段,陈某君作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有诸多事务需要其处理、配合,继续羁押陈某君会阻碍破产清算工作顺利进行,不利于支付工人工资、清偿债务,甚至有可能引发较大社会矛盾。如果对陈某君进行取保候审,可以让他配合当地政府妥善处理公司破产清算事务,反而有利于稳妥化解社会矛盾。2019年6月,检方对陈某君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证据还显示,陈某君在融资后有实际还款行为,履行了还款义务。2019年10月,检方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陈某君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来源: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