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惠来县神泉镇南临南海,神泉港是粤东地区最大的天然良港,这里大多数的居民以海为生,几乎整天跟“渔和鱼”打交道,社区矫正对象小海就是其中一员。
小海是一名00后,因涉世未深和对法律的无知,走上了诈骗的歧途,在惠来县神泉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入矫以来,小海一直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然而2021年11月22日,惠来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发现,小海连续两天没有进行定位签到,拨打其手机也无法接通,惠来县司法局随即联合神泉司法所进行调查。经过上门走访,工作人员了解到小海“失联”是因其出海捕鱼,而海上信号差,无法完成“打卡”接受信息化核查。此外工作人员还发现,小海当天的捕捞范围已经远远离开了揭阳市惠来县海域到达汕尾市海域范围,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的规定,小海的行为已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出海捕鱼“没信号”不能作为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借口,神泉司法所对小海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和处理,并要求其遵守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惠来县。
神泉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小海谈话
“报告所长,能不能让我出去捕鱼,我在神泉镇真的找不到合适的工作。”2022年2月15日,小海到神泉司法所寻求帮助。神泉司法所了解到,由于出海捕鱼经常要跨海域到其他市县作业,小海因此放弃跟船出海捕鱼,但由于本地居民基本以捕鱼为生,放弃“出海”等于放弃谋生手段。针对小海的特殊情况,为确保小海更好地接受社区矫正、融入社会,惠来县司法局立即与县检察院联系,决定组成联合工作组就小海的问题进行走访调查。
2月18日,联合工作组到小海居住地开展调查,了解到小海一家均以海为生,父母年迈,家庭生活条件比较困难,其与胞兄外出打工却误入诈骗公司,胞兄目前在监狱服刑,为了“养家”小海不得不向司法所提出出海捕鱼的要求。工作组进一步向村委干部、“船老板”等了解时发现,出海捕鱼是当地居民的主要职业和生活来源,但因海况多变,海上作业时间不确定,作业区域也不固定,离开本县海域到其他渔场作业是常有的事,而且像小海这种跟船出海的“搭客仔”(指自己没有渔船,跟别人的渔船出海帮工),作业海域和作业时间更加不能自己把握。
因为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使社区矫正对象放弃谋生手段留在“岸上”而失去生活收入来源,这显然不符合社区矫正的初衷和原则,不仅不能起到教育帮扶的作用,还可能带来不良后果,不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更好地融入社会,难以发挥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效果。联合工作组通过多方走访、听取意见、共同商讨,决定按照《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经常性去往市县名称、时间、频次等,同时提供相应证明,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批准一次的有效期为六个月”,指导小海依法申请办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同时要求小海必须在每次出海前和返回后向司法所汇报有关情况。
“太好了,这样我又可以不违反规定继续出海捕鱼了。”接到通知的小海露出了灿烂的笑容。自今年2月22日以来,惠来县司法局已陆续为6名渔民社区矫正对象办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解决了以海为生在矫渔民的“愁与盼”。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刑罚也不是唯一目的,矫正挽救和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才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惠来县司法局在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不断完善与检察院监督协作机制,既严格确保刑事执行到位,也注重社区矫正对象权益的保障,面对在矫渔民“谋生”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协调县检察院探索打造在矫渔民监管新模式,既实现有效监管又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劳动就业权利,使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广东司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