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买药治病,没想到却越治越重,并非药不对症,也许你买到的是假药。药品本来是用来治病救人的,但如果买到了假药,轻则延误治疗,重则危及生命。
近日,江门新会公安分局破获一起制售假药养老诈骗案件,抓获嫌疑人1名,在新会区、蓬江区各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个,缴获涉嫌假药240多瓶、假痛风酒12缸,宣传单张一批,涉案价值30多万元。
今年4月,新会公安分局在工作中发现某网购平台上的网店“冈州*氏”销售的“冈州*氏秘制软膏”“冈州*氏痛风酒”标注着有活血化淤、祛寒止痛的功效,对病症具有治疗作用,但该产品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没有标识药品批准文号等信息,销售对象以老年人为主,并不定期开设讲座及通过新媒体平台发布讲座现场情况,招揽老年人购买产品。
对此,新会公安立即组成专案组,通过“智慧新警务”平台追溯源头,对该案件开展进一步侦查,经调查取证,办案民警成功锁定嫌疑人阮某展(女,新会人,39岁)。5月24日下午,在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门市公安局的指导下,新会公安分局组织多警种、部门合成作战,在蓬江区抓获嫌疑人阮某展,并捣毁了其位于新会区双水镇及蓬江区某小区的两个家庭式制售窝点,缴获假药240多瓶、假酒12缸,宣传单张一批。
经审讯,嫌疑人阮某展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阮某展从2021年4月份开始,以老年人为作案目标,在没有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通过线上、线下向老年人销售假药膏、假药酒,从中非法牟利,涉案受害人100余人。目前,阮某展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链接
妨害药品管理罪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罪名。《解释》对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入罪门槛“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具体情形作了明确,重点惩治包括“黑作坊”在内的非法生产、销售药品等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解释》规定,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黑作坊”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的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成分不明的,即可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涉案药品被依法认定为假劣药的,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处罚更重的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葵警提醒:
俗话说“是药三分毒”,药可不能乱吃
对外销售未经批准的药物,给患者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民间所谓的“秘方”“神药”大多缺乏科学根据,真实性和安全性无法保障。我们一定要慎重对待,病急不能乱投医,偏信偏听所谓的“秘方”“神药”,容易导致盲目就医,受骗上当,往往也贻误医治良机,耽误了病情。药品不是普通商品,事关人命,制售假药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绝不能怀有任何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制售假药。患者在购买药品时,应到医院、正规药房或有资质的网络购药平台购买,对于来路不明的药物不可凭售卖人员一面说辞轻易相信并购买,以免造成财产损失,对身体造成危害。
同时,子女们要多与家中老年人沟通,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如果发现老人被骗,应耐心劝导,及时止损并报警,也要经常向老年人宣传防范诈骗知识,避免上当受骗。(新会公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