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19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二审稿相比,草案三审稿中哪些内容与百姓生活有关?
焦点1:
如何保护见义勇为行为?
关键点:
新增紧急救助免责条款
内容:草案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背景:对见义勇为行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是此次草案三审稿中一处颇为引人注目的改动。这就意味着,针对“救人未果反被追责”这种尴尬局面,法律终于有了说法。
解读:有专家认为,民法总则草案的这一规定,借鉴了其他国家的“好撒玛利亚人法”,即在紧急状态下免除无偿施救者对被救助者造成的损害。然而,“好撒玛利亚人法”在许多国家不仅要求保护救助者的合法权益,更强调公民有义务帮助遭遇困难的人,除非这样做会伤害到自身。
“紧急救助其实是一个很矛盾的问题,非专业人士很有可能出现差错。”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说,“‘重大过失’应该由法律进行界定,标准是‘普通人注意到了的事你没有注意’,具体情形应该由法院进行判断。”
焦点2:
如何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和失护老人?
关键点:
民政部门把监护责任“顶到前面”
内容:草案二审稿中规定,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三审稿将该条修改为: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背景:2015年2月,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在江苏徐州宣判。法院判决撤销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法定监护权,并指定当地民政局为监护人。实际上,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和治理能力的提高,不少人都认为应当强化国家监护职能,在监护人缺位时由政府民政部门及时补位。
解读:杨立新表示,虽然我国法律已经规定了民政部门的监护职责,但此前却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民法总则草案的修改,将促使民政部门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承担监护监督责任。这个修改一旦落实成为法律,也要民政部门切实履职才能起到效果。
焦点3:
如何保护动产和不动产被征收征用者权益?
关键点:
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内容:草案三审稿对公民因征收、征用而获得补偿的权利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背景:今年1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解读:孙宪忠认为,民法总则草案的这一修改,与物权法已有的相关规定含义一致,也是落实中央关于保护产权的意见,体现了保护人民权利的思想。
“相比物权法里的‘足额’补偿,民法总则草案表述的‘公平合理’补偿要更加明确一些。将这种补偿上升到民法总则高度,也将让其在整个民事法律的地位得到提升。”杨立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