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指认涉案物品。
2021年以来,揭阳普宁市公安局在“断卡”行动中紧紧围绕“严厉打击、综合治理、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要求,在巩固2020年全省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重点整治工作成效的基础上,始终坚持目标不变、靶心不散、频道不换,主动担当作为,集中力量、多措并举,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整治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土壤,取得明显成效。
溯源挖根斩断黑灰链条
2021年以来,揭阳普宁市公安局对“断卡”专项行动进行专门部署,压实责任,确保“断卡”专项行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同时,按照有关措施部署工作,结合普宁实际研究出台“断卡行动”方案,进一步细化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两卡”等涉电信网络诈骗黑灰产业违法犯罪行动措施,有策略地推进打击治理工作。
行动中,普宁市公安局反诈中心专门成立突击小组,充分依托“智慧新警务”,对涉“两卡”线索进行深入细致分析,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由反诈中心牵头,合成作战室和各派出所捆绑作战,迅速展开集中收网行动。据了解,自2021年1月1日“断卡行动”开展以来,普宁市公安局共对41名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51名涉“两卡”人员进行惩戒、训诫(其中惩戒24人、训诫27人),缴获电话卡、银行卡等涉案物品2000余张。
日前,反诈民警对可疑的快递线索进行综合分析,成功在普宁市南溪镇抓获涉嫌倒卖手机流量卡给诈骗团伙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才(男,33岁,普宁市人),现场缴获涉案手机流量卡2000张。
王某才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普宁市公安局依法刑拘。与此同时,普宁公安主动出击,以打开路,对案件线索进行溯源挖根,派出追逃小组远赴4省7市,抓获涉电诈人员7名,捣毁诈骗窝点1个,缴获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一大批。
延伸打击买卖微信号产业链
微信号买卖是一种源头性灰色产业。在打击涉“两卡”犯罪的同时,普宁警方同步对买卖微信号产业链进行打击。
2021年1月3日12时40分,普宁市公安局接市民欧某发报称:一微信昵称为“上善若水”的人冒充其领导,发了一张转账18万元的截图给他,以未到账为由让他先行转账给其他人,于是他通过手机网银转账18万元到对方发送的银行账户上,后经核实发现被骗。
接报后,普宁市公安局反诈中心立即对该案进行调查,发现嫌疑人远在湖南省长沙市,随即派员赶赴当地对该案进行核查。2021年1月13日,民警在长沙市望城区将犯罪嫌疑人袁某宇抓获。
据袁某宇交代,他于2020年12月下旬将其本人的微信号(昵称“上善若水”),以一天120元的价格出租给嫌疑人黄某贵,共获利190元。普宁市公安局反诈中心继续作战,又到湖南省邵阳市对黄某贵展开劝投工作。随后,黄某贵于2021年2月1日到普宁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交代其于2020年11月中旬加入一个出租微信号的QQ群后,将袁某宇等6人的微信号以每天140元的价格多次出租给3名不同对象,共出租了14次,从中牟利约300元。
签订承诺书避免嫌疑人重蹈覆辙
日前,普宁市反诈中心接到线索称,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某酒店附近发现疑似电信诈骗违法行为。接报后,反诈中心民警立即开展工作,当日16时许即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某酒店抓获正在架设GOIP(手机信号发射器)设备的黄某文、黄某豪、黄某承(男,均为普宁市人)等嫌疑人,现场缴获GOIP设备1台、手机卡18张。
经审查,黄某文等人交代,从2020年12月2日开始,他们明知道“上家”通过设备实施远程操控发送诈骗信息或拨打诈骗电话等违法犯罪行为,仍以500~1000元的价格,先后在皇某酒店、维某酒店和柏某酒店的房间内搭建GOIP设备及维护设备运作。
经进一步侦查,警方在黄某文等人连接在GOIP设备的手机卡中,发现多张手机卡被诈骗分子远程操作,导致浙江省、江苏省、河南省、北京市、重庆市等多个省市的事主被骗,涉案金额高达76万元。
目前,黄某文、黄某豪、黄某承等人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依法刑拘,并在《不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承诺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据了解,普宁警方注重严厉打击与惩戒教育并重,对涉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为其普及相关法律法规,让其签订承诺书,切实提高其法律意识,避免其重蹈覆辙。
此外,普宁警方大胆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借助新媒体,定期发布反诈知识、打击战果、电诈警讯、短视频,全方位、多渠道、高强度、高密度开展反诈宣传;同时在纸盒印制反诈提示语,到人流量大的公众场所分发,最大限度拓宽群众接触反诈知识的渠道,提升其防诈识诈拒诈意识,营造全民反诈氛围。
《不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承诺书》
“我已认真学习有关法律和规定,知悉本人应当承担的遵纪守法责任。本人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规定,郑重承诺:不组织或不参与收买银行卡、手机卡和三方支付账户;不向他人提供本人或他人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卡;不向他人出租、出借、出售本人名下微信、支付宝等三方支付账号;本人不组织、不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本人已充分了解和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和三方支付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如果违反上述承诺,发生直接或间接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行为,本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