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行政案件行政机关不愿调、不敢调的问题,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履职,积极探索开展判前调解工作新模式,通过向行政机关发出判前调解建议函,指引行政机关与原告协调化解争议,精准化解纠纷,促使案件争议得到实质性解决,有效节约司法成本。
在审理原告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登记一案中,某县政府于2015年向房地产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涉案被登记的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地类(用途)为商业、住宅。后旅游公司通过司法拍卖获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但因地类的问题无法办理涉案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案《国有土地使用证》。而自然资源局在庭审中明确涉案地块属于农用地,没有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且该地为征地留用地不能以住宅用途开发。虽然在诉前、庭前、庭中等各个诉讼阶段均开展调解工作,但因旅游公司、自然资源局各执一词,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庭审后,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为该案还有调解可能,即使在判决前仍不放弃调解,遂根据案件诉求、争议焦点等对案情进行梳理后,向自然资源局发出判前调解建议函,阐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指出涉案行政登记存在的问题,指引自然资源局依法积极作为。自然资源局收到该函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分析,最后采纳了法院的调解建议,主动与旅游公司联系,并达成和解协议,承诺依法主动纠错。日前,旅游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该案是武江法院第一次通过发出判前建议函促使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从而实现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有效探索。接下来,该院在深化府院联动、跨域共调、法检协作的基础上,在“全面”上再拓展、在“全程”上再深化,进一步探索完善判前调解工作机制,为行政机关精准提供司法指引,深入推进行政争议有效化解,着力打造具有武江特色的行政调解司法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