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月22日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近日收到一面“秉公执法,暖至人心”的锦旗和一封感谢信,这是被害人郭某等人专程向替他们追回被诈骗款的检察官们表示的感谢。
2017年底,广东省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检察官在办理一起减刑案时,发现罪犯马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财产100万元、追缴诈骗所得6452万元发还被害人。
但卷宗材料显示的财产刑执行情况仅仅只有由法院执行到位的20663.44元,其它财产判决均未执行,并且罪犯马某申报的财产也与其他相关材料显示存在不一致。
“诈骗所得6000余万,财产执行却仅有2万余元?”凭借多年办理减刑案件的工作经验,办案检察官认为其中可能存在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情况。随后,该部门迅速成立办案组,对罪犯马某的财产状况展开深入调查。
调查中检察官发现,此案因涉案资金大,牵涉人员多,存在证据材料繁杂,罪犯与被害人账目往来多,执行年限长,且执行法官经过多次变更等众多复杂情况。
针对于此,办案人员抽丝剥茧,从盘根错节的案件关联中一项项理清思路,寻找线索。他们一边走访广州市检察院和法院当年承办该案的公诉人和法官,查阅罪犯马某的财产执行情况,询问被害人郭某等人进一步了解案件细节。
一边前往惠州市中级法院执行局核实马某财产执行情况,找到她的前夫朱某,询问马某婚姻和财产状况。同时,前往博罗县民政局、法院、公安局等地查询相关资料,并通过广东省女子监狱调取马某的会见记录、消费情况等资料。
通过深入调查,检察官发现罪犯马某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中包括11万股博罗农商行的股票、博罗玉雅居二期惠雅楼40套住宅和车位、博罗县杨村两宗面积共计18000平方米的土地、惠州惠沙堤一路滨江大道10号20楼一套170平方米的房产等。
案件虽已进入执行程序,但因罪犯马某拒不配合,致使财产执行久久未到位。
在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和大量的证据面前,罪犯马某终于承认,其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坦诚之前因为被害人郭某报案使其坐牢,她对被害人心生怨恨,故而拒不配合财产刑执行工作,接下来将愿意配合执行。
办案组经调查认为,罪犯马某在服刑期间未如实申报财产状况,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拒不配合履行财产刑,不符合减刑的条件。
根据广东省高级法院《关于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加强对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审查工作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罪犯具有故意瞒报、漏报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情形的,应当认定罪犯不具有悔改表现,裁定不予减刑、假释。
2018年6月,马某减刑案在广东女子监狱开庭审理,检察官当庭向法院提出罪犯马某未如实申报财产,有能力履行财产刑而不履行,不积极退赃,建议暂不予减刑的检察建议。
同年9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决定对罪犯马某暂不予减刑,将罪犯马某的减刑建议书退回广东省女子监狱。
目前,罪犯马某已积极配合履行财产性判项,广东省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已督促相关执行部门恢复相关财产刑执行工作,现已执行到位4000多万元。(羊城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