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勇检察长指出,过去20年间,我国刑事犯罪态势发生深刻变化。从刑事犯罪结构看,严重犯罪数量及占比持续下降,轻微犯罪数量及占比不断上升。面对新的犯罪形势,检察机关如何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促进犯罪治理?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厅副厅长曹红虹接受记者专访。
记者:检察机关如何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核心内涵,在检察履职中贯彻落实?
曹红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们党领导人民依法惩治犯罪、开展犯罪治理的基本刑事政策,对于在法治轨道上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守护民生、保障善治,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具有重要作用。
检察机关要全面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它要求根据罪行大小和情节轻重等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宽严适度、罚当其罪。比如,对严重刑事犯罪,一直以来我们都强调要坚持从严惩治不放松,但是对于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司法机关也要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从宽。又如,对罪行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一些犯罪,总体坚持从“宽”的政策取向,但情节恶劣、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具有法定从严情节的,也应当依法从严惩处,绝不能放纵。
同时,要在依法履行职能中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持续强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基本职能履行,从源头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好案件质量关。2025年刑事检察无罪判决、撤回起诉2300人,同比下降13.6%,为近五年最低。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即使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
记者:应勇检察长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施治,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醉驾治理是生动范本,在您看来,醉驾治理的核心经验是什么?
曹红虹:在中央政法委统筹领导下,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于2023年底印发“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意见》出台两年多来,醉酒驾驶刑事案件案发量、起诉数持续大幅下降,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下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好转,醉驾治理成效明显,为其他领域犯罪治理提供了宝贵经验。一是要始终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司法机关要坚持依法惩治醉驾犯罪守护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同时对醉驾情节轻微的初犯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减少不必要的刑罚适用,最大程度减少社会对立面,夯实党的执政根基。二是始终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意见》以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作为是否成立犯罪的基本依据,综合考量具体情节,科学确定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以及应当提起公诉、判处实刑、缓刑的标准,形成标准统一、规则严密、宽严适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酒驾醉驾治理体系。
记者:检察机关应如何对标应勇检察长的“五个坚持”基本要求,进一步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治理?
曹红虹:下一步,检察机关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标应勇检察长强调的“坚持严格依法、坚持惩防并举、坚持区别对待、坚持审时度势、坚持注重效果”五方面基本要求,依法规范各项检察职能履行,既做到自身全面准确贯彻,又监督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全面准确贯彻,推动充分发挥政策效能。一是要依法准确规范适用逮捕强制措施。要严格把握逮捕的事实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健全并细化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全程化、实质化、规范化。二是规范起诉、不起诉准确适用。依法严格把握起诉条件,对重罪案件或者常见多发轻微刑事案件中情节较重的,该诉则诉。规范不起诉适用,准确把握三类不起诉的法定适用条件,注意把握“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同时加强不起诉案件办理内部审核与外部监督,完善案件评查制度,深化检察公开听证,为不起诉案件加一把“锁”。健全完善不起诉后行政处罚衔接机制,防止“不刑不罚”“应罚未罚”问题发生,避免行刑责任倒挂、失之于宽。三是要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促进从刑事诉讼源头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刑事审判监督,从定罪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两个维度判断案件处理是否符合宽严相济。对定罪明显不当、量刑严重失衡等问题,依法提出抗诉,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