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公布。《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这是继6月28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以来出台的第二个涉及司法鉴定收费的规范性文件。该《办法》对司法鉴定收费采用政府指导价管理与市场调节价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规定,当事人“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等原则得到充分尊重,使之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政府效能。《办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要求和“放、管、服”的精神,进一步理清了政府的权责边界。“放”即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管”即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服”即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
通读《办法》全文,二十二个条文中,出现诸如“从其约定”、“协商一致”、“协商确定”、“协商解决”等词达8处之多,体现制定方尊重市场的考量,在《办法》中强化当事双方的合同意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鼓励发挥当事人在实施鉴定委托行为时的权力责任意识。
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现行法律上多有体现,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在其他各民事基本法中,法律对于意思自治原则也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规定,进而形成了民法的基本理念与原则。
《办法》赋予当事人进行各项协商的权利。重申了原《通知》规定的非诉讼案件鉴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诉讼案件鉴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委托协议双方在法定上浮幅度内协商;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差旅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商定;司法鉴定机构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从其约定;终止鉴定的,其收费以委托协议双方签订的《司法鉴定委托书》相关约定为准。
《办法》提醒当事人要承担协商的后果。对机构而言,除司法鉴定费和委托协议双方以《司法鉴定委托书》所约定的与司法鉴定相关的费用外,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委托人来说,《司法鉴定委托书》约定的收费事项,如果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发生纠纷时,《司法鉴定委托书》的效力将会得到维持。
另外,与《通知》相比,《办法》减少了禁止性规定,不再强调“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鉴定服务并收费”。随着社会发展,出现新的鉴定项目是必然的事情,对民事行为减少禁止性规定,有利于做到鉴定机构与委托人的利益平衡,有利于政府转变监管思路,促进行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