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新闻发布会上,新快报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6月2日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除批准外,森林防火区全年禁止野外用火。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条例》分总则、森林火灾预防、森林火灾扑救、灾后处置、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7条。在内容上,新修订《条例》变化亮点主要有:一是《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森林防火责任。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以及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体制,明确了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防火责任;规定了森林防火工作联防机制、经费保障、科研技术以及保险保障。二是强化野外火源管理。《条例》规定由季节性防火变为全年防火,明确划定森林防火区的范围,除批准外,森林防火区全年禁止野外用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从严管理野外火源,要求至少每5000亩林地聘用1名护林员,并把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炼山等列入禁止行为。此外,《条例》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违规用火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等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