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同刑罚、行政处罚共同划定了国家惩罚机制的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能不能罚、怎么罚、罚多少”,直接关系到公民日常生活与公安机关执法边界,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启动修订以来,持续引发社会公众热议。
2023年9月5日、2024年6月28日,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一审稿、二审稿先后公布,共收到9.9万人提交的逾12万条修改意见,和4762人提交的8805条意见,修法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
6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立法机关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修订草案条款进行了系统性调整,力求进一步平衡公民权利保障与执法效能提升,回应社会关切,填补治理空白。
填补治理空白 回应社会热点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新型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如高空抛物、考试作弊、学生欺凌、违法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无人机随意飞等,这些行为严重威胁着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由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长期未进行全面“大修”,对这些新型社会问题的规制存在明显滞后。
此次修法最明显的变化是:针对社会热点和治理痛点增列处罚行为。依据现行法呈现的治理体系,修订草案将其归属于四个方面进行规范: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修订草案注重通过与其他法律衔接,填补治理空白。例如,对于高空抛物行为,草案明确规定为治安违法行为,与刑法中的“高空抛物罪”形成梯度治理,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对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和惩戒。针对无人机随意飞现象,草案将其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与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合力,共同规范无人机飞行秩序,保障公共安全。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将组织、胁迫未成年人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纳入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
正当防卫条款细化是这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的亮点。新增正当防卫条款明确,公民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若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违法;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一规定与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正当防卫制度相衔接,回应了实践中“各打五十大板式执法”的问题,鼓励公民合法维权,弘扬社会正气,让“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观念同样贯彻于治安领域。
草案规定,实施学生欺凌,有殴打、侮辱、恐吓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同时规定学校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严重学生欺凌的,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发挥好公安机关、学校在协同治理学生欺凌工作中的作用。
出售、饲养烈性犬也被纳入处罚范围。针对近年来频发的烈性犬伤人事件,草案新增相关处罚规定,明确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拘留或罚款。
此外,草案还将考试作弊、组织领导传销等行为增列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并给予处罚,与刑法等相关法律形成衔接,对这类违法行为进行梯度治理。
优化执法程序 提升执法效能
执法程序的优化是本次修订的又一亮点。
实践中,哪些执法行为需要全程录音录像?由于标准不一,导致透明度不足,影响了执法公信和效率。草案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对询问查证、当场检查、当场扣押、“一人执法”等四类情形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规定,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录音录像资料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这一规定通过技术手段倒逼执法行为规范化,避免因证据灭失或程序瑕疵引发争议,确保为后续案件审查提供客观依据。
同时,草案扩大了治安管理处罚的听证范围,新增两项规定,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监护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证据复杂或者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案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公安机关认为必要的,应当及时举行听证。这一修订不仅提升了执法的透明度,也增强了当事人对执法结果的认同感和接受度。
提高执法效能是本次修订的重要目标之一。
修订草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通过建立认错认罚从宽制度、完善和解调解机制等方式,提升执法效能,传达执法“温度”,促进社会和谐。
草案首次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不予处罚。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
认错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是提升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草案增加规定,对自愿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一制度借鉴了刑事诉讼法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违法行为人主动纠正错误提供了激励,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这些手段体现了多元纠纷解决、实质性化解争议和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的价值取向,将有效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此外,草案还对盗窃、诈骗等轻微违法行为增加了“单处罚款”或“5日以下拘留”选项,避免了重罚。对违规养犬、噪声扰民等行为,增设警告、罚款等柔性措施,避免“一刀切”执法,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这些分层处罚标准的设定,既体现了法律的威慑力,又兼顾了执法的灵活性,将有效提升执法效能。
保障公民权利 维护合法权益
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草案作出了多项实质性调整。对一审稿出现的“伤害民族感情”的行为,清晰表述为“穿着、佩戴宣扬美化侵略战争的服饰标志”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边界,减少了执法中的主观裁量空间,保护了公民的行为自由和正常生活权益。
对提取公民生物信息作出程序性限制。将“确为办理案件所必需”规定为提取的前置条件,并规定,提取被侵害人的信息需征得其同意,避免了生物信息的滥用。
草案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惩戒。针对未成年人处罚的尺度争议,二审稿将“一年内二次以上违法可执行行政拘留”修改为“三次以上”,并明确需综合评估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同时,衔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因不够年龄不予治安处罚或者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借鉴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成年人在场”制度,草案增加规定,询问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代表等到场。这些修订不仅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记录,草案作出了封存的规定。明确,对违反治安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此外,草案还新增可暂缓行政拘留的情形,对正在执行行政拘留的人遇升学考试、子女出生、近亲属病危或死亡等特定情形,可申请出所。这体现了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彰显了法律的人文关怀,避免了因执法行为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3月1日施行以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二十年社会巨变,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以问题为导向,将新型违法行为纳入管理范围,织密了法网。颁布实施后,将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