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9日,全国首单个人破产重整案在深圳审结。深圳市民梁文锦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他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了批准。这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以来的“首案”。
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法院根据债务人和债权人的申请情况,选择适当类型的破产程序。
梁文锦2018年选择蓝牙耳机行业进行创业,由于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自身债务越背越多以致无力偿还,2021年3月10日,他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法院审理查明,其申报负债约75万元,由于创业失败后很快找到工作,每月收入约2万元,且有较强的偿债意愿,法院同意适用重整程序,与债权人协商制定一份分期还款计划,该还款计划履行完毕后,余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免除;如果不能严格执行该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审结梁文锦破产重整案后,深圳中院又审理了个人破产清算“首案”、个人破产和解“首案”,在个人破产审判领域闯出一条新路。
打出司法“组合拳”、适用审判新机制
广东法院5年助119家企业重整再生
2019年1月14日,深圳揭牌成立全国第一家破产法庭。从率先在全国试点个人破产制度,再到开启跨境破产司法协助先河,深圳破产法庭不断推动破产改革向纵深发展。
深圳的试点成果,是广东破产审判探索中的一个缩影。近年来,广东法院立足司法审判职能,积极实践破产法律制度,优化破产制度运行,助力市场主体救治与出清,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2017年—2021年,全省法院通过破产审判让119家企业重整再生,引导6559家“僵尸企业”依法有序出清退出市场。
确保企业“破产不停产”
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离不开破产制度的完善,作为民营企业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广东频频打出司法“组合拳”,帮助“僵尸企业”出清退市,让陷入困境的企业重获新生。
2021年12月29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重整程序。
保障运营价值,最大限度降低破产重整对企业经营的负面影响,广东法院以康美药业重整案“破产不停产”,为“稳字当头”给出了最好的诠释。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院长李曙光评价,该案作为全国首例横跨刑事、行政、民事三大领域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典型案例,财产分布广泛、利益涉及面广、法律适用复杂,案件的成功办结充分体现了广东法院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推进破产审判的能力和水平,是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的有益尝试。
近年来,广东法院不断提升破产审判质效,挽救了一批具有发展前景的困境企业——
2021年4月6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预重整期间公司绿色日化和健康食品两大产业正常运转;
2021年12月31日
深圳中院裁定批准*ST索菱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从受理到重整表决通过获批,仅仅历时31天,将司法程序对企业正常经营影响降到最低。
为疫情下中小微企业纾困
2021年12月,广州纳斯威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广州中院裁定破产重整后仅23天,52名职工的336万余元工资获得全额清偿。
纳斯威尔公司是一家安防通信技术公司,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资金链断裂、银行贷款无法续期。2021年9月29日,广州中院裁定受理纳斯威尔公司破产清算。
为了盘活公司资产,使职工债权尽快获得清偿,广州中院和破产管理人通力配合,挖掘企业价值,通过为企业引入投资,变清算为重整,实现企业新生。依托广州中院“重整智融平台”的预招募,仅用19天就精准匹配到合适的投资人。2天后,广州中院裁定受理重整。20天后,重整草案获表决通过,23天后,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数据显示,近五年来,广东法院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周期跑出加速度,同比用时节省一半,适用快审机制一般在6个月内审结。以广州为例,2020年以来,全市法院适用快审破产案件743件、快审适用率达七成。仅2021年,广州法院就成功审结中小微民营企业重整案件8件。
2021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创新举措,广州中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改革举措作为全国法院唯一入选案例,向全国推广。
新型案例为破产审判贡献“广东经验”
南方日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深圳中院陆续办理了一批个人破产案件,请问广东法院在个人破产审判方面有什么突破?
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洪适权:去年7月,深圳中院批准了首宗个人破产重整计划,标志着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件诞生,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个人破产制度是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诚实而不幸”的创业者提供了“东山再起”的机会,对守护企业家精神、保障有尊严的生存权意义重大。在试点中,深圳法院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建立了全国首个破产信息联动公开公示机制,经过听证审查、财产调查等程序,对破产申请人负债原因、就业状况、还债能力、诚实信用进行全面评估,在防止恶意逃债情况下,视具体情况裁定个人破产重整、和解、清算。
接下来,广东高院将会同深圳中院进一步总结首批个人破产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听取各方面意见,不断完善配套性措施,推动这项改革试点实现预期目标。
南方日报:5年来,广东法院在破产审判方面做了哪些试点工作、取得什么成果?
洪适权:广东法院在依法出清“僵尸企业”,支持上市企业、跨境企业和中小微企业重整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率先审理了许多新型破产案例,为我国破产审判贡献了“广东经验”。
目前,全省法院破产审判专业化、规范化格局基本形成。2019年1月、12月,深圳、广州相继在全国最早一批成立专门破产法庭;东莞、佛山、惠州等8个中院和2个基层法院分别设立破产法庭,其他中院设立破产合议庭。
广东法院在破产审判机制上也有所创新:在全国率先建立全省统一、分级管理、跨地域执业的管理人制度,省法院出台《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全面完成广东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
省法院对“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债权”“重整和清算程序”等70多个破产审判前沿司法疑难问题作出规范性指引。“府院联动”机制顺利建立和完善,法院在各级党政机关的支持下,采取各种方式在全国率先解决无产可破企业的破产经费问题,先后出台执行移送破产、破产案件快速审理、“僵尸企业”司法处置等十余个规范性文件,助力广东破产审判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