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仲裁制度与贸易全球化相伴而生,其自愿灵活、专家裁判、一裁终局、可执行的自带优势,被多数法治国家和市场主体接受,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黄金通道”。
我国仲裁法颁布于1994年,承担起及时解决经济纠纷的使命。施行30年来,仲裁从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起步,不断发展壮大,逐步与诉讼、调解携手并行,成长为多元解纷体系中的重要一员。
截至目前,我国共有仲裁机构285家,仲裁员6.7万名,2024年办理案件超60万件,其中涉外案件4400件,涉外标的额近2000亿元,案件当事人来自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我国正在成为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
随着数字经济崛起和跨境贸易扩张,涉外规则滞后、公信力不足、程序拖延等问题阻碍了我国仲裁法治的进步,修订仲裁法成为推进涉外法治、完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必然选择。
创新涉外法治:对接国际规则 构建“中国仲裁”身份
仲裁制度是涉外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仲裁法在吸纳国际商事仲裁通行规则方面实现了多项突破,为中国打造国际仲裁高地奠定了基础。
“仲裁地”,确立裁决的“法律锚点”。在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框架内,“仲裁地”连接国际仲裁和国内法院,为国内法院支持和监督国际仲裁提供法律连接点,确定了“仲裁地”,即确定了仲裁程序法、裁决国籍和司法管辖权。外籍当事人选择某国作为仲裁地,就是相信该国作出的裁决公正、能执行,是对一国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的充分认可。
早在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审查可适用仲裁地法律,首次明确“仲裁地”这一法律概念。仲裁法对此予以进一步确认,明确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地,并鼓励选择中国为仲裁地,为涉外纠纷当事人提供了稳定的预期。
“临时仲裁”,有限承认但留足空间。临时仲裁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常见形式,当事人无需依托仲裁机构,直接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按约定的规则仲裁,在海事、跨境投资等领域应用广泛。仲裁法这次修订创设的“特别仲裁”制度,正是对这一国际惯例的本土化改造。
仲裁法规定,涉外海事纠纷或自贸区、海南自贸港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区域内企业间的涉外纠纷可采用临时仲裁,当事人可以选择中国为仲裁地,由符合条件的人员组成仲裁庭,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并向仲裁协会备案。这种有限开放的模式,既吸收了临时仲裁高效便捷的优势,又通过制度设计防范了程序风险,体现了立法的开放性与审慎性。
为满足仲裁快速发展的需要,法律进一步扩大了涉外仲裁的覆盖范围,将适用场景从传统的“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纠纷”扩展至所有“具有涉外因素的纠纷”,涵盖跨境电商、数据跨境流动、国际投资等新型争议。支持我国仲裁机构境外设点,允许境外机构在自贸区、海南自贸港开展业务,形成双向开放格局。这种布局不仅让中国仲裁机构能够学习国际经验,更让“在中国仲裁”成为国际商事主体的主动选择。
融通国际规则,将进一步助力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北京、深圳、上海已跻身全球最受欢迎仲裁地前十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年均标的额超千亿元,有新仲裁法的加持,中国仲裁将面向一片更加广阔的蓝海。
提升仲裁公信力:规范内部治理 重塑公益底色
国际商事仲裁活动充分体现“意思自治”,一般以“临时仲裁”的效果建构仲裁公信力。我国仲裁法确立了机构仲裁主导的仲裁体制,机构的公信力决定了仲裁的生命力,形成了仲裁公信力建设的“中国特色”。
仲裁机构建设是业界关注与此次修法的重点。明确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终结了长期的身份争议,仲裁法聚焦仲裁机构的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从治理结构、仲裁员管理、诚信仲裁建设入手,以内部监督、行政指导监督、司法审查保障,构建起一套从内到外的公信力提升机制,让市场主体对仲裁结果信赖、可执行。
仲裁法明确,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机构,制定民主议事、人员管理、投诉处理等制度。对内完善管理、加强监督制约,对外及时公开章程、仲裁规则、年度报告及财务数据,仲裁员须主动披露可能的利益关联信息。以公益性法律服务为目标的治理模式,消除了传统仲裁的行政色彩,为公正裁决创造了制度环境。
仲裁法对仲裁员管理实行“宽进严管”,一方面放宽资格限制,吸纳法律、科技、金融、经贸等领域的国内外专家;另一方面强化对独立性和清正廉洁的要求,违反廉洁规定的一律除名,甚至追究法律责任,这既保证了仲裁的专业性,又守住了公正底线。仲裁法还延续了仲裁员名册制度,要求仲裁机构备有分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精准应对跨境投资、知识产权等复杂争议。
仲裁法新增诚信仲裁原则,要求仲裁庭驳回恶意串通或单方面捏造事实的仲裁请求,并明确,违背公共利益的裁决应当撤销。
仲裁法确认,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明确在线仲裁与线下仲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支持电子送达、区块链存证等数字化实践。
司法与仲裁衔接:支持与监督双向奔赴
仲裁活动遵循自愿原则,由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委托机构或专家进行,具有一定的契约性。仲裁程序的高效、有序推进,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都离不开司法机关的支持与监督。
对仲裁的支持主要体现在保全、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监督主要体现在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法细化了程序规则,让法院对仲裁活动的支持与监督更具可操作性,形成双轨协同的良好环境。
现行仲裁法规定,如果因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裁决难以执行,对方当事人可申请财产或行为保全,仲裁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新法进一步明确,因情况紧急,当事人可在申请仲裁前,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证据或行为保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为平衡监督与支持的关系,现行仲裁法施行“有限监督”的模式,仅在仲裁协议无效、不属于仲裁范围等程序违法的情形下,方可撤销或不予执行裁决。新法统一了撤销和不予执行裁决的审查标准,终结了程序上的冲突,并将申请时限从收到裁决书起6个月压缩至3个月,提高了监督的效率。
数据显示,全国法院2023年审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1.08万余件,撤销或部分撤销552件,撤裁率5.11%;办结仲裁保全类案件共5100余件,其中4900余件得到法院支持,支持率95.73%。低撤裁率、高保全率体现了法院支持仲裁的立场。
此外,对承认与执行境外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新法规定,当事人可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执行,若被执行人住所或财产不在国内,可向申请人住所地或与裁决纠纷有适当联系地点的中级法院申请,按照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办理。
这次仲裁法修订不仅是内容更新,更是对30年仲裁实践的提炼:围绕“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方向,以“扩大开放”突破制度壁垒,以“透明治理”夯实公信根基,以“司法协同”平衡效率公正,通过完善法律制度,高效解决商事纠纷,统筹涉外法治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让“中国仲裁”成为国际商事舞台上的亮眼名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