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楼加装电梯谁说了算?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相邻关系纠纷再审案件作出终审裁定:已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有广州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而签订的施工合同受法律保护,相邻各方业主不能擅自阻扰安装施工。
案情
昔日近邻因加建电梯对簿公堂
据了解,涉案楼宇位于广州市陶育路暨南大学某花园,楼龄20多年,原是暨南大学教职工房,后通过房改卖给教职工。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由于年事已高,上下楼梯非常不方便,甚至有几户因楼过高,身体有病,3年都未下楼,遂于2009年向暨南大学提出加建电梯申请。
2011年10月,该高校向广州市规划局提交了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加建电梯的书面意见、房产证复印件、建筑结构安全证明及建设工作设计方案等资料,申请涉案楼宇东梯北侧改建工程的建筑设计方案。2011年11月,广州市规划局作出设计方案的复函,并要求进行批前公示。2012年6月,该高校向市规划局递交了立案申请表,含申请函、委托授权书、房屋安全证明、公示证明等材料。2012年7月,广州市规划局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批后公示期间,业主黄某某提出许可证的复议申请。2012年12月,广州市规划局行政复议维持上述许可。同年7月,涉案楼宇29户业主签署了《授权委托书》,确认众业主同意并委托涉案楼宇加建电梯建设项目管理小组,负责加建有关工作。随后,反对加装电梯的黄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广州越秀法院一审、广州中院二审,确认了广州市规划局依上述材料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审批的规定。
2013年6月,因反对加装电梯,黄某某在401房阳台西侧的不锈钢防护栏及外挂空调主机影响了正常施工,双方无法就拆除问题协商一致,再次诉至法院。
据了解,这幢9层高的楼房牵系着30多位业主每天的居住出行,且过半数业主为70多岁的老人。加装电梯是件关系民生的好事,况且业主都是多年的近邻且同为高校职工,大家本该有商有量地处理好这件事情,没想到因加装电梯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民事诉讼,一波三折,讨要说法3年之久。如果从三分之二以上业主2009年递交加装电梯申请起算,截至今年广东高院再审一锤定音,加装电梯分歧历时6年。
释法
业主中两个“三分之二”有发言权
原告23名业主中,15人系超过70岁的长者,本应该就加装电梯达成共识,但邻里间却认“理”不认人诉至法院。究竟理在哪一方?
承办本案的广东高院法官金锦城告诉记者,该案加装电梯程序合法。经过行政部门审批,也取得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本案经过广州天河法院一审、广州中院二审、广东高院再审,法院认为:涉案楼宇加建电梯的事项,已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获得了广州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作规划许可证》,该加建电梯的行为合法,判处黄某某拆除涉案楼宇401房阳台西侧的不锈钢护栏及外挂空调主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涉案楼宇加装电梯的行为,虽然对被告房屋的采光、通风产生一定影响,但对于包括被告在内的涉案楼宇众业主的上下楼,特别是老人、小孩的出入,会带来极大便利,而且被告的401房亦非处于低层,被告本人也是年过70岁的老人,因此,涉案楼宇加装电梯,亦同样惠及被告。故被告应本着友睦邻里、互让互谅的精神对待加装电梯的工程,而不能擅自采取各种行为,阻扰涉案楼宇加装电梯工程的安装施工。
延伸
加装电梯涉及民生,期待多方关注合力共谋
据了解,广州超6层未设电梯的住宅超过5万幢,这些高层旧楼业主面临出行难的问题。虽然2012年《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出台后,每年获批加装电梯的楼宇数量有所增加,但真正获批数量仍仅为千余幢。目前,政府及多方机构,对解决广州5万幢旧楼加装电梯事情正在出谋划策、征求合力。
据悉,2015年6月广州市不动产研究会发布《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出资分摊方案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由广州市法制办委托作出,将作为其制定政策的数据支撑。其中建议,通过引入第三方专业性组织,可避免政府过早介入,有效解决业主间直接沟通低效、方案缺乏专业意见、政府部门收到大量信访案件等问题。
司法统计显示,全省法院受理一审相邻权纠纷,2014年度为759宗,2015年前三季度为728宗,呈上升趋势。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