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伪造的证据,法院查实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其罚款3000元的处罚。
2015年7月,原告彭某受人雇佣在白云区南航新村西工业区某厂房进行装修作业时,不慎从高空坠落,导致脾脏破裂、颈椎、胸椎骨折。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彭某被评定为八级伤残。事发后,雇主仅赔偿彭某部分医疗费,其他费用未予赔偿。彭某遂将雇主及发包方起诉至法院,索要相关赔偿。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城乡二元制体制,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镇户籍人口的残疾赔偿金数额往往是农村户籍的三倍以上,而广东地区司法实践中认定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有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因此,彭某为证实其事发前在广州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提交了白云区松柏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但该证明仅注明彭某现住在该辖区,未对其事发前的居住情况进行描述。被告对此提出异议后,彭某又补充提交了盖有上述居委会公章的居住证明,载明彭某事发前一年已在该辖区居住。但是,合议庭经过比对发现,彭某前后提交的两份居住证明所盖公章存在细微差异,认为彭某存在伪造证据的可能,遂展开进一步调查。
经区法院工作人员向松柏苑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该居委会黄主任表示,第一份证明确实是其单位出具并有相关存档记录,但第二份证明不是其单位出具,证明上所盖公章亦不是其单位印章。在事实面前,彭某坦承,因担心证据不足而得不到相应赔偿,他便通过街边的非法办证刻章广告联系上造假人员,伪造了松柏苑社区居委会的公章并加盖在自己打印的证明上。对此,经办法官当庭对彭某进行了严肃批评,其认识到伪造证据的严重性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区法院认为,彭某伪造重要证据,违背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妨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应予惩戒,但考虑其认错态度较好且在事故中受伤严重、家庭贫困,决定给予其罚款3000元的处罚,并作出《罚款决定书》。彭某承认了错误并立即向法院缴纳了罚款。
法官释法
不诚信诉讼将受到法律严惩
在民事纠纷中,为何当事人会作虚假陈述,提供伪造证据?究其原因,利益驱动使一些人丧失了诚信与良知。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别指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法第111条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加大了对不诚信诉讼的处罚力度,罚款金额进行了大幅提高,其中对个人罚款的上限由1万元提高至10万元,对单位罚款的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因此,法官提醒,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后果严重,诉讼当事人一定要实事求是,合法维权,切不可伪造证据,弄巧成拙。(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