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吓殴打村民
安插成员当村干部
非法采矿、非法拘禁
侵占土地资源
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
令人深恶痛绝,必须严惩!
近日,我省法院对以下几起
涉黑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广东高院对陈志辉等35人涉黑案二审宣判
6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志辉、陈献金等35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12月27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非法采矿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作证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陈志辉、陈献金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二十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3372万元、1122万元;其余3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一年十个月,对组织成员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
清远中院对被告人陈志辉、陈献金等35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广东高院二审审理查明,上世纪90年代初,陈献金在陈志辉等人支持下,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担任了清远市龙塘镇新庄村委会大沙塘村民小组干部。1997年,陈志辉、陈献金等人开始通过操纵选举等方式安插组织成员担任村干部,对村委会及村民小组进行控制。
多年来,陈志辉、陈献金四处笼络村民、招纳“马仔”,不断扩充组织成员,逐步形成了以其二人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层级分明、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多次实施串通投标、非法采矿、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妨害作证、侵占土地资源、打击村中异己、插手民间纠纷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非法垄断北江干流清远河段河砂开采与销售,攫取巨额利益超10亿元,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前述裁定。
广州中院对李绍林等34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6月2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绍林、李志亮等34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职务侵占罪、盗窃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李绍林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判处李志亮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其余32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年四个月;除没收李绍林、李志亮的个人全部财产外,追缴违法所得、没收财产及判处罚金共4911.6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7年,李绍林先后担任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社长、村经济联合社委员会书记、村经济总公司顾问等职务。期间,李绍林依靠其家族兄弟,采取恐吓、殴打等暴力手段,震慑村社干部、村民。李志亮等人利用其经营的公司,聘请人员逐步发展成为自己手下成员。
法院认为,李绍林依靠其家族兄弟,采取恐吓、殴打等暴力手段,震慑村社干部、村民,先后当选社长、村委委员、村委书记,操纵人事安排,破坏基层换届选举,把持基层组织,联合李志亮侵占集体财产,垄断农村资源,支持组织成员开设赌场。在此过程中,有组织地在罗岗村范围内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开设赌场、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职务侵占、盗窃、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李绍林、李志亮作为组织、领导者,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综合李绍林、李志亮等34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以及各自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广州海珠法院对陈德荣等16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6月29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对陈德荣等1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名,判处主犯陈德荣有期徒刑十八年,另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到一年九个月。对参与单宗犯罪的被告人张某文、郭某霆、陈某赫等三人,则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分别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一年九个月、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陈德荣、吴某明、骆某明合谋成立广州市银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濠公司”),吸收社会闲散人员,通过采取签订空白借贷合同、虚高借款合同数额、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提起虚假诉讼等方式,层层平账,以中介费、上门费、违约金等费用垒高债务,骗取被害人财物,逐步形成以陈德荣为组织、领导者,吴某明、骆某明为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郭某俊、李某龙、冯某俊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周某瑜、陈某均、钟某莹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组织。
自2015年开始,银濠公司转变经营模式,由公司提供钱给业务员自行放贷。2017年底,银濠公司发展日息贷等“校园贷”业务。2018年5月,陈德荣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给组织成员制定大额放贷任务,骨干成员向下一层成员转嫁放贷压力,迫使下层成员为完成任务不择手段,并通过非法拘禁、淋红油、塞钥匙孔、贴大字报、寻衅滋事等手段追债。同时,为树立威信,陈德荣组织、指挥成员帮助同行摆场助威、对有冒犯举动的同行进行打压,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及经济发展。
法院认为,陈德荣所领导的组织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陈德荣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各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张某文、郭某霆、陈某赫等参与单宗犯罪的三名被告人就其具体所犯罪行承担法律责任。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珠海中院对陈泽湖等10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6月30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泽湖等10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组织卖淫罪、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以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判处陈泽湖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147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1990年代后期开始,陈泽湖通过经营纸厂等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开始涉足工程建设等领域。为取得非法影响及相关领域的强势地位,牟取非法经济利益,陈泽湖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通过行贿等手段拉拢腐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庇护和帮助,有组织地实施聚众赌博、收取“保护费”、组织卖淫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在肇庆市端州区涉赌、涉黄、工程建设等相关领域形成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恶势力团伙。
2009年后,其先后成立房地产开发、小额贷款等经济实体,开始染指当地的农村土地资源开发、高利放贷等领域,以攫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一方面其利用暴力威慑手段排挤打击竞争对手,另一方面继续通过行贿等手段拉拢腐蚀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干部,逐渐形成了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行贿、串通投标、充当“地下执法队”、敲诈勒索等非法手段攫取当地农村土地资源开发、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经济利益,还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以陈泽湖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陈泽湖作为组织、领导者,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他成员应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广东政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