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有助企业重获生产能力
所谓“执转破”制度,是指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企业法人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经有关当事人同意后及时将企业移送破产程序,通过破产来化解相关矛盾纠纷。
就在近日,深圳法院在全国首次建立了由立案、破产和执行三个机构组成的“执转破”合议庭,专职负责审查执行转破产案件,为打破执行转破产“立案难、审查慢”等壁垒进行了先行先试。该合议庭负责对全市法院执行案件进行摸底,确定符合移送破产程序的案件标准,并确立有关执行转破产常态化运行的相关制度。通过摸底调查,“执转破”团队首批将有7672件执行案件的36个被执行人被移送破产立案审查。未来的2个月内,这些被执行人或将陆续进入破产程序。
究竟“执转破”有什么好处?深圳中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庭副庭长岳燕妮介绍,破产程序的价值,不仅在于通过清算,拆分企业资产,让企业退出市场、淘汰落后产能,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更重要的价值在于通过和解、重整程序,对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使其摆脱财务困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重获生产经营能力。2016年,深圳法院共审查立案破产申请142件,同比上升89%,连续五年呈上升趋势。其中,深圳法院共对17家企业进行重整、推进和解,重整和和解成功8家。
统一分流和移送标准
除了组建专门的团队,深圳还确立了“执转破”的繁简分流标准。具体分为三类:一是简单案件,即无财产、无隐患案件。这类案件具有债务人为单一企业法人、停工停业、无财产或财产已经处置完毕、员 工安置良好等情况;二是一般案件,其他情况与一类案件类似,但有部分财产涉及案外人异议、多家法院首位查封等问题,无法做出处理,在执行程序中往往停滞不前,申请执行人及执行法院均迫切希望通过“执转破”程序移送破产审查;三是疑难复杂案件,这类案件中被申请人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但债权债务关系繁多,财产状况复杂,基层法院有强烈需求将其移送破产审查。
在指导意见基础上,“执转破”团队细化了首批案件的移送标准,起草了统一的移送审查材料清单和相关法律文书模板,交由各区法院参考实施。为尽快处置僵尸企业,深圳中院还借鉴香港地区破产简易程序的基础上,试点简易(小额)破产程序,着眼小额和无产可破案件的效率性要求,在案件受理、公告、管理人尽职调查、审计、终结等环节实行标准化作业,缩短时限、快审快结。2016年,通过简易程序审结35家企业破产清算案,结案周期为6个月左右,远低于普通破产程序审理周期。
深圳还在全国率先开发破产信息公开平台,该平台主要分为对当事人公开、对社会公开及对法院内部公开三个层次,并在公开内容上予以区分,全面展示破产审判运行过程,做到既公开信息又提供服务,为公共信用系统提供有益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