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高额利益,2018年以来,以王某洪为首的犯罪团伙在清远市清新区、清城区范围内进行非法放贷活动,并采取抢劫、拍裸照担保、上门淋漆、殴打、恐吓等暴力行为非法牟利,触犯多项罪名。11月15日,清新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10名团伙成员均被判刑。
以暴力和软暴力实现“套路贷”催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洪为获取高额回报,在清远市清新区、清城区范围内进行非法放贷活动,并纠集陈某伟等8名被告人通过微信、发小卡片等方式,向社会发布“无抵押贷款”等宣传信息,诱骗他人签订借款金额双倍或更高的虚假借款合同,甚至要求未成年少女拍摄裸照担保债务,并以“砍头息”的行规强行在借款中扣减“中介费、上门费、手续费、首期利息”等费用,约定高额利息,后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继而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软暴力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形成典型的“套路贷”犯罪模式。
该团伙成员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18年11月26日,被害人徐某向王某洪贷款2000元,并签订5000元的借款合同,扣除“砍头息”后实际借款1600元。12月2日,徐某再次贷款1000元,并签订2000元的借款合同,扣除“砍头息”后实际借款800元。双方约定10天一期,每期按借款金额的10%支付利息,逾期支付则按照合同账面金额催收,两份借款合同均未约定还款时间。12月27日晚,王某洪以徐某逾期未还息为由,要求其偿还6000元债务,并纠集陈某伟、陈某杰、陈某森、李某等人,强行将徐某从清新区太平中学附近带到太平镇秦皇水库旁,对徐某进行恐吓、殴打,致其皮肤挫伤,直至通过微信将徐某凑到的6000元转走才将其释放。
今年1月20日,被害人小罗(女,案发时16周岁)向王某洪贷款5000元,并签订1万元的借款合同,扣除“砍头息”后实际借款3500元,约定7天一期利息为500元。王某洪为确保小罗按期支付利息,要求小罗拍摄裸照作为债务担保,小罗无奈被带到宾馆内拍摄裸照。2月9~13日,王某洪等人以小罗逾期未还息为由,要挟其偿还1万元债务,否则散布其裸照,之后又多次到小罗家里,威胁其父母为其还债。小罗父亲无奈之下为其还款5000元。
最高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事实、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结合在被告人处起获的大量作案工具可见,上述被告人在长期的放贷及催收债务过程中,形成了以王某洪为首,陈某伟、孟某彬为骨干,赖某安、陈某通、陈某森、李某、陈某杰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犯罪团伙,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犯罪。该团伙主要由王某洪出资放贷,陈某伟等人为赚取“中介费”,积极向王某洪介绍借款人。为保证从借款人处不断获得高额利息,王某洪在借款人逾期未还息的情况下恶意制造违约,并纠集陈某伟、孟某彬、赖某安、陈某通、陈某森、李某、陈某杰以及黄某明等团伙成员,对借款人进行暴力追债。王某洪对协助其催债成功的团伙成员,给予催债金额一定比例的“撑场费”或“辛苦费”。结合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均证实了以王某洪为首的犯罪团伙用殴打拘禁、发布裸照要挟他人、淋红油等手段暴力催收,给被害人及其家人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惧,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的正常生活,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王某洪、陈某伟、赖某安、陈某森、李某、陈某杰、邹某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王某洪、赖某安、陈某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未成年人实施威胁,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某洪、陈某伟、孟某彬、陈某通、陈某森多次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或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均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洪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万元;陈某森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1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陈某伟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赖某安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其余6名被告人均被认定触犯多个罪名,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4年不等,并处罚金。(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