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养老院摔倒后死亡,谁担责?
来源:广东政法网
日期:2022-03-31 16:02:00
黄先生将82岁的父亲送入珠海一养老院,却不料不到一个月却在院子里散步时不慎摔倒,多次住院后老人最终死亡。黄先生向养老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0万余元。珠海香洲法院审理认为,养老院存在护理不周的过错,但黄父对自己摔倒受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判定养老院赔偿6万余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退还押金及日用品购置费6000元。
八旬老人不慎摔倒后死亡
2020年4月25日,黄先生将其82岁的父亲送入珠海某养老院,黄先生告知养老院,黄父的左手及左胸肋骨做完手术正在康复中。当日,养老院为黄父做巴氏量表评定,显示黄父可使用辅具行走。黄先生选定“一对六”的半护理模式,每月护理费2800元。黄先生当日支付2000元用于购置日常用品并交纳5000元押金。
黄父入住养老院后,可以独立缓慢行走和进食,却不愿意使用助行器,时常不听劝告独自外出。2020年5月16日,黄父在未使用助行器独自到院子里散步时不慎摔倒。
养老院随即采取救治措施,通知家属,并把黄父送往医院就诊。医院诊断黄父有头部外伤、创伤性脑出血等症状,需住院治疗。黄父在治疗37天后出院,不幸的是,黄父又陆续因重症肺炎等疾病再次住院治疗。2020年12月5日,黄父呼吸衰竭死亡。
法院:双方均有责任
香洲法院审理后认为,养老院提供养老服务时须注意到黄父年龄较大且有旧伤、旧疾,属于需要特殊照顾的对象。从监控视频上看,黄父独自行走期间,至少有15分钟没有护理人员前往照顾,养老院存在护理不周的过错。
但是,养老院为黄父提供的是“一对六”的服务,并非24小时不离身的贴身服务,因此,黄父对自己摔倒受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虽说摔倒受伤并非黄父的直接死因,但也不能排除黄父死亡与其摔倒后长期卧病在床之间存在一定关联。综合分析黄父的死亡原因、双方的过错情节,香洲法院判定养老院向黄先生赔偿6万余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退还押金及日用品购置费6000元。
老年人口失能化、空巢化现象的加剧,为养老服务行业的发展带来了“蓬勃商机”,然而特殊的服务对象让养老机构面临较多的法律风险。
看看法官如何支招
1、事前约定清楚。在接受老人入住时,养老机构应就护理标准、护理方式、护理费用、免责事由等作详细约定,以免因约定不明而产生冲突。
2、提升管理规范。养老机构应提供安全的护理环境,确保床位上、卫生间以及公共活动区域均设置呼叫铃。视频监控系统应确保24小时不间断运行,护理人员上班期间做好护理记录,以免纠纷发生时无据可依。
3、优化服务水平。养老机构应安排适格的陪护人员护理老人,对生活自理及健康状况存在问题的老人给予更多的关注,防范其因自身机体功能不足而产生人身损害风险,特别是对跌落、摔倒等突发情况制定防范预案。
4、增强沟通能力。养老机构应有“双向沟通”意识,一方面要让“执拗”的老人听从劝说且服从管理;另一方面也要让家属明白并非全部赡养义务或监护职责都由养老院承担,家属也应当给予老人充分关怀并视老人身体状况决定是否调整护理等级。
(南方都市报、珠海香洲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