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购平台上购买的手游账号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被平台封号,能否要回为账号充值的款项?近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手游账号被封纠纷案,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手游经营公司解封多个账号并退还充值款项的诉讼请求。
2023年1月至2月,齐某通过某网购平台购得一批他人注册的某手游账号共9个,并在短时间内用个人和他人的账户向9个账号充值共计3.5万余元。一个月后齐某再登录账号时,发现9个账号均被游戏运营方雷某信息公司封号。齐某与雷某信息公司协商解锁账号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解封全部账号,并退还已向账号充值的全部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服务游戏账号的实名注册人为该账号的权利人。案涉游戏账号的使用权益及虚拟财产,是基于游戏运营商提供的网络服务而产生和存在的,相关网络服务是游戏运营商向特定人履行合同的行为。合同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是特定的,应为外界所能客观确定。
游戏玩家注册登录游戏账号时必须签订的用户协议性质为网络服务合同。在网络服务合同中,游戏运营商是通过实名注册以及由此产生的游戏账号和密码来识别和确定用户真实身份。在游戏账号对应的实名注册人未变更的情况下,其他人凭账号、密码等登录游戏账号并从事相关行为,一般应视为实名注册人的行为,相应合同权利义务应由实名注册人享有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案涉用户协议均有关于游戏账号不得转让的约定,但本案中原告确认案涉的9个游戏账号均为其在某网购平台交易所得,原告并非案涉9个账号的实名注册人,也不认识案涉9个账号的实名注册人。即便原告主张的案涉账号转让行为实际存在,但该游戏账号的转让行为违反当事人约定,对雷某信息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应网络合同权利义务仍由实名注册人享有和承担。故齐某不是案涉游戏账号的权利人,无权主张案涉游戏账号的相关权利。
另外,原告并非案涉账号的权利人,但据原告提交的交易流水,原告支付了大量游戏充值款项,充值所得“金元宝”已进入案涉游戏账号。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雷某信息公司与案涉账号实名注册人在游戏内的买卖交易已完成,原告为账号实名注册人充值的行为,无论是否基于原告与账号实名注册人的合意,均系原告与账号实名注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告无权要求被告退回案涉充值款项。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现代数字娱乐产业中,游戏账号的权属与占有权的界定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用户权益及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其中,实名注册及合同条款作为确立游戏账号占有权的基础,构成了游戏账号管理与交易的核心规则框架。通过实名注册,游戏运营商能够有效识别用户身份,确保账号与真实个体一一对应,为后续的服务提供、争议解决乃至法律责任追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游戏账号的占有权还需依据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来进一步明确。这些合同或协议通常包含账号使用规则、禁止转让条款、隐私保护政策等重要内容。特别是禁止转让条款,它明确了账号的非交易性质,旨在防止账号被非法买卖、租借或滥用,从而维护游戏生态的公平。因此,当玩家接受并同意这些条款时,即意味着放弃了未经授权转让账号的权利,同时也获得了在遵守规则前提下使用账号的正当权益。
非实名注册人通过私下交易取得的游戏账号,其占有权在法律层面不受保护。这类交易往往绕过了游戏运营商的正常监管,直接违反了服务协议中的禁止转让条款,破坏了账号管理秩序和游戏公平性。在此情况下,即使非实名用户实际控制了账号,也无法获得法律上的正当占有权。游戏运营商有权依据合同规定,对违规账号采取包括封停在内的管理措施。这些举措并非对占有权的侵害,而是维护网络服务合同稳定性、保障所有用户合法权益的必要行动。
网游世界并非法外之地。每一位玩家都应秉持合法、合规的原则使用网络资源。法官提醒,切勿参与账号的非法转让或私下交易,否则可能得不偿失,不仅无法从中获益,反而会损害自身权益,导致账号安全无法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