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电视剧中的“高智商制毒”情节吸引,萌生了自学制造毒品“发家致富”的想法,但尝试制毒三次均未成功。近日,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制造毒品案,以制造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4年初,张某因观看禁毒影视剧后产生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想法。随后张某利用AI软件在网络上搜索制造毒品的流程,并陆续网购蒸馏器、分离器等制毒工具,先后让黄某(另案处理)帮忙购买制毒原料麻黄草共2000克。同年4月,张某利用黄某的身份证租用一房屋,并将上述制毒工具和原料搬至该房屋,又多次购买二氯甲烷、氯化钙、碘等化学原料准备用于制造毒品。后张某在该出租屋内组装制毒工具并尝试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共3次,但均未成功。因未能制造出成品甲基苯丙胺,同年7月,张某将上述制毒工具搬回其住所存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制造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张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制造、走私、大宗贩卖毒品属于毒品犯罪中的源头性犯罪,但制造毒品是源头性犯罪中的源头,属于最原初的源头性犯罪,位于毒品供应链的前端,历来是禁毒斗争中的打击重点、锋芒所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张某多次购买制毒原料和制毒工具,并多次尝试制造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制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可认定为制造毒品罪的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适用刑罚,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源头性毒品犯罪的坚定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