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人员为了吸毒,竟在家自制毒品的主要成分。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制造毒品案,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李某了解到制作“THC”毒品(即四氢大麻酚,是大麻中最主要的精神活性成分)的过程,于是从网络上购买制毒工具油浴锅、三角烧瓶及制毒原料等,制作含有“THC”成分的液体涂抹在香烟上供自己吸食。
不久后,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核查,在李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李某制造的疑似“THC”毒品131.8克及制毒工具一批。经鉴定,李某制作的“THC”毒品内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李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购买设备、原材料、制作毒品吸食的全过程,并称已吸食一段时间。随后,公诉机关以制造毒品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南山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属于毒品。本案中,李某在家中自制的四氢大麻酚(THC)是大麻中的主要活性成分,被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属于我国管制的麻醉药品,当四氢大麻酚超出医疗或者科研等目的被非法滥用时,即可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毒品。
本案中,李某在明知四氢大麻酚属于国家管制药品的情况下,仍然从网上购买制毒工具、制毒原料等非法制造国家管制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并吸食滥用,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行为性质、危害后果等,法院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