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亿、4亿、1.4亿——这不是企业的营收报表,而是不法分子从国家税收中骗走的巨额款项。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支柱,税收秩序的稳定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目前,我国税收监管正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大。
依法惩处各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始终是人民法院职责所在。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涵盖逃税、骗税、虚开发票等多种类型,不仅明确了这些游走在灰色地带的行为如何被法律精准定性,更凸显了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税收犯罪,维护国家税收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坚定决心。
精准打击,捍卫税收安全
当前,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手法不断翻新,手段更加隐蔽,职业化、专业化特征明显,导致不少案件发现难、查处难、定性难。从房地产领域的“阴阳合同”到外贸领域的“伪报出口”,犯罪手段的迭代升级,考验着司法机关的精准打击能力。
2012年至2018年,毛某某与周某某在从事“林某苑”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期间,签订与实际收款金额不一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收取的部分房款打入周某某个人银行卡中隐瞒收入,同时对未开具发票的拆迁补偿房屋不进行申报,不缴和少缴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共计386万余元,占应纳税额的30.4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与被告单位新疆百某公司均构成逃税罪。
以“阴阳合同”实施逃税行为的危害性,不完全在于签订“阴阳合同”行为本身,更在于其背后的目的和造成税收损失的客观结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签订“阴阳合同”隐匿收入、财产的行为,作为逃税的手段明确予以规定。
外贸领域的骗税手段则更具迷惑性。
根据政策规定,白银作为贵重金属属于限制出口商品,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但对于以白银为原材料、且白银成本占商品总成本80%以下的制品,在出口后可以申请退税。
在南京东某铂业有限公司、姚某某等骗取出口退税案中,南京东某铂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姚某某利用税收政策差异,按白银成本占比78.5%的比例将白银与背板简单加工,伪装成“溅射靶组件”走私至香港后申报退税,2016年6月至2019年5月出口白银共计609377千克,申报取得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4亿余元。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对该公司及姚某某依法定罪处罚,彰显了依法维护国家税收安全、从严打击骗税犯罪的坚定决心。
明确定性,实现罚当其罪
涉税犯罪的精准打击,在于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最佳统一。司法实践中,通过区分行为人主观故意与客观危害,明确定性,实现罚当其罪。
被告人郭某、刘某经营索某公司期间,于2018年2月至12月间,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多家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880份用于抵扣税款,价税合计1.6亿元,税额达2300余万元。
2022年9月,郭某、刘某分别被抓获归案。一审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但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改判为逃税罪。
天津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还是基于逃避纳税义务的故意。负有纳税义务的行为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以少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即便采取了虚开抵扣的手段,主观上还是为不缴、少缴税款,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以逃税罪论处。本案中郭某、刘某系以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而非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因此以逃税罪定罪更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故二审改判为逃税罪。
逃税是行为人逃避应纳税义务的行为,危害结果是造成国家应征税款损失;骗税则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已收税款。最高法刑四庭有关负责人表示,两罪主体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客观危害性相差较大,司法机关应依法查明、区别对待。这一案例的改判体现了对行为人主观故意与客观危害的综合考量。
在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最高法明确,对明知他人为骗取国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2016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上海觅某实业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与广西、江苏等地的多家糖业公司无真实交易,仍通过资金走账为上海公司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上海公司利用获取的上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向其他企业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陈某某从中收取“好处费”。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主观上具有帮助他人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客观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审慎施策,护航经济发展
平台经济是以互联网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核心驱动力,以网络信息基础设施为重要支撑的新型经济形态。发展平台经济事关扩内需、稳就业、惠民生,事关赋能实体经济、发展新质生产力。但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平台企业必须依法经营。
在沈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被告人沈某某利用网络货运平台,向没有实际运输业务的公司等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国家税款被抵扣,将本属于合法的运输平台异化为倒卖发票的犯罪平台,既扰乱了发票管理秩序,又危害国家税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根据有关规定,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同时,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本案中被告人沈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没有承担承运人的责任,沈某某利用平台补录功能为线下已经完成运输但缺少进项发票的企业和没有发生实际运输业务但需要进项发票的企业,在收取费用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经营网络货运为名,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实,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为平台经济涉税犯罪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照。
出口退税是国家为鼓励本国商品出口、增强国际竞争力而允许本国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的一项税收优惠。实践中,不法分子将同一商品作为道具,利用循环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本质上是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的骗税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严惩。
在黄某某等人骗取出口退税案中,被告人黄某某作为上海美某羊绒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间,将纺织纱线出口至香港后,又以来料加工等名义将该货物报关入境,重新包装后再次以本公司名义出口,据此重复申报出口退税,累计骗取国家税款8.7亿余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黄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最高法刑四庭负责人明确表示,此类采用循环出口等非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是性质最严重、危害最大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司法机关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不仅逃税、骗税、暴力抗税等行为直接危害国家税收,有能力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纳税人,通过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隐匿财产或者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等手段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对其追缴所欠税款的,也直接导致国家税款损失,危害性大。
实践中,拖欠税款的情况并不鲜见,如纳税人系基于客观原因导致拖欠税款的,法律规定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是,如果纳税人有能力履行纳税义务而恶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等追缴手段难以奏效,造成无法追缴所欠税款,数额达到刑法规定一万元以上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梁某某逃避追缴欠税案,被告人梁某某经营四川省仁寿县伟某建材加工厂期间欠缴税款,在税务机关多次责令缴纳后,于2022年3月至11月间通过对公账户、个人银行卡等渠道,将其经营建材厂收入资金秘密转给其子梁某,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406万余元。但鉴于被告人梁某某主动自首并补缴部分税款、与税务机关达成清缴欠税协议,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以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10万元。该案清晰区分了“客观拖欠”与“恶意逃缴”的界限。
税收是国家发展的基石,依法纳税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更是其行稳致远的根本保障。八起典型案例既是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也在向社会发出遵守税法、诚信经营的强烈信号。唯有坚守诚信底线,方能在法治轨道上实现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