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3时多向南沙自贸片区洪奇沥海域倾倒垃圾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告赔偿损失25万余元。
7月18日,广州海事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宗污染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光成出庭诉讼,广州海事法院院长叶柳东担任审判长。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也是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全国首宗开庭审理的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公诉人:被告倾倒余泥含重金属造成损失25万余元
庭上,公益诉讼人指出,去年8月30日凌晨3时50分左右,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直属二支队、广州支队和南沙大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由被告人李某驾驶的贵港贵龙8090船正将船上建筑余泥倒进洪奇沥海域,被查扣时已倾倒100立方米建筑余泥,另有约400立方米垃圾尚未倾倒。李某的行为给海洋环境造成了重大的损坏,经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本次事件造成相关经济损失共计约251678元。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据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人李某赔偿因其倾废行为造成相关损失。
因该案涉及环境监测报告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为了更好说明涉案海域环境受到损害与被告人倾倒建筑余泥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庭审中,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邀请了环保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和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的两位专家出庭,对相关专业问题进行说明。
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专家指出,经过检验,倾倒的100立方米建筑余泥中含有汞、铬等重金属元素,足以对海洋鱼类造成危害,食用后会对人体造成损害。
根据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251678的费用主要包括事务性费用、打捞费用和运输处置费用三个方面,其中运输费用包括100立方米已倾倒建筑余泥和400立方米未倾倒建筑余泥。
被告:未倾倒余泥已自行清理损失费用评估存疑
据了解,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被告的倾倒行为是否造成了环境损害,被告是否具有免除责任的事由;二是对于倾倒污染物造成损害的数额认定。
被告李某的辩护律师称,李某此前受第三人陈某委托运输建筑余泥,并非实际侵权人,应当由案外人陈某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承担补充责任。另外,对于251678的损失费用,被告也提出了质疑。以运输费用为例,被告表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中的运输费用包括100立方米已倾倒建筑余泥和400立方米未倾倒建筑余泥,但被告李某已将400立方米未倾倒建筑余泥自行处理,因而该项费用的计算不合理。
对此,公诉人提出,检察机关起诉时并无证据表明被告人已将400立方米建筑余泥自行处理,因而在起诉时将400余立方米计算在内,同时公诉人表示,希望法庭依照事实作出处理,若事实认定该建筑余泥已被依法处理,可在损害赔偿的数额中予以相应扣除。
据了解,广州海事法院将对该案件择日宣判。(记者/吴珂 通讯员/穗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