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行政裁判执行监督四件典型案例》,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宗行政争议裁判执行监督案成功入选。
广东林某某与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管理行政争议裁判执行依职权监督案
——监督法院纠正未穷尽调查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法情形,确保生效行政裁判得到有效执行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20日,原广东省英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已整合为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英德食药监局)组织执法人员到林某某的销售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了涉及15间生产公司、46个品种和103批次的假冒化妆品。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英德食药监局将案件移送英德市公安局立案处理。英德市公安局将其中8批次予以刑事立案(后林某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目前在监狱服刑),其他涉案化妆品因不够刑事立案条件(15间化妆品厂、46个品种共计95批次)移送英德食药监局处理。2017年8月21日,因林某某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的行为,英德食药监局作出(英)食药监妆罚﹝2017﹞2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林某某停止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没收其违法销售的15间化妆品厂的46个品种共计95批次假冒伪劣化妆品,并处以罚款。林某某不服该处罚决定,2018年2月8日,向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英)食药监妆罚﹝2017﹞2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经审理作出(2018)粤1803行初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林某某的诉讼请求。林某某不服,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2月20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8)粤18行终1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行政判决生效后,英德食药监局对现场查获的假冒伪劣化妆品予以没收。林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缴纳罚款义务,2019年4月16日,英德食药监局依法向英德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英德市人民法院当日予以立案,向英德食药监局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向林某某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英德市人民法院先后采取了以下措施:1.对林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财付通账户进行查询,冻结了5817.32元的存款;2.查询到林某某名下有一辆小汽车;3.查询到林某某系英德市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投资者;4.查询到林某某名下有一套位于英德市英城滨江路滨江尚品2号楼A栋××号122平米的房产,并对该房产进行查封;5.对林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6.将林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2年。2019年10月英德市人民法院在准备拍卖查封的房产时,案外人徐某某(林某某前妻)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对该房产解除查封。2019年12月30日,英德市人民法院通知英德食药监局办理退款手续,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况电话告知英德食药监局的委托代理人。同日,英德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线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经调查认为,英德市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情形:1.法院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未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措施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订)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英德市人民法院在发现林某某名下有一辆小汽车,可依法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但该院未依法对该车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可以采取冻结措施。英德市人民法院在查询到林某某系英德市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投资者时,未依法对林某某在该公司的投资权益或股权采取冻结及相关措施。2.法院未依法送达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根据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3行初22号《行政判决书》可知,林某某现仍处于服刑期间,英德市人民法院仅通过特快专递向其原住址寄送相关法律文书,而未通过林某某所在监狱转交相关法律文书;英德市人民法院仅通过电话告知英德食药监局拟终结本次执行,而未依法将裁定书送达给英德食药监局,存在不当。
2020年3月12日,英德市人民检察院向英德市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全面调查林某某的财产情况,并对发现的可供执行财产及时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严格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英德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依法立案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查封林某某名下东风牌小汽车一辆,冻结林某某在英德市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股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扣划了林某某银行存款3470.66元(以上财产仍远不足以缴纳罚款),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英德市人民法院确认本案部分法律文书确实存在未及时送达、有效送达的问题,在本案恢复执行过程中,将严格依法及时有效进行法律文书送达。
「指导意义」
生效的行政裁判是人民法院对行政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审理后,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的法律文书,彰显着司法的公信力。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应当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等等,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必要且适当的控制性措施,确保生效裁判的实现。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裁判执行监督职能,针对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不到位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违法情形进行监督,促使法院恢复执行程序,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穷尽执行手段,保障生效裁判的权威,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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