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妇女、保护儿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事关家庭和睦幸福,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国家未来希望,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近年来,广东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重要论述,始终坚持以弘扬传统美德、维护家庭伦理为目标,以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不断加强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努力让人民法院成为广大妇女儿童主张权利的正义场所、抵制不法侵害的牢固靠山、获得持续庇护的力量源泉。
以严格司法惩治侵犯妇女儿童犯罪。广东法院依法从快从重打击群众反映强烈的拐卖、绑架、性侵及暴力伤害妇女儿童犯罪,严惩赖月龙性侵智障女童犯罪,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以柔性司法构筑妇女儿童刚性保护。率先出台人身安全保护令、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等家事审判改革举措,大力推行圆桌式审判、判后矫正建议等少年审判特色机制,“法官妈妈”陈海仪用母亲般的关怀帮助失足少年走向新生。
以能动司法助力妇女儿童维权。主动将审判活动向社会预防、社会保护延伸,通过法庭教育、回访帮教、司法救助等手段,加强受害妇女儿童综合救助。以送法进校园、进社区及法院开放日等活动为载体,传递法律知识、法治理念,增强妇女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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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
邹某在沙某村民小组出生、生活,户口也登记在沙某村民小组。2006年11月,邹某与陈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陈某为城镇居民。2015年11月,沙某村民小组约671亩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沙某村民小组作出分配方案:凡户籍在本村小组的原村民按100%分配(外嫁女、挂靠户除外)。根据上述分配方案,邹某没有分到征地补偿款。2019年1月,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邹某属于沙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邹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有权参与沙某村民小组集体财产的分配,并要求沙某村民小组支付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惠州市惠东县法院一审认为,邹某属于沙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由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予以确认,其有权参与沙某村民小组集体财产的分配,故判决沙某村民小组向邹某支付相应的征地补偿款。惠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外嫁女”合法权益应获公平对待
“外嫁女”问题是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中最为常见和突出的一种类型。受制于封建观念和利益驱动,“外嫁女”的各项合法权益,尤其是土地承包、集体收益分配等权益容易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对此,省委农办、省妇联等曾专门发出《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强调了妇女因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而致使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受损,法律应当对其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司法实践中,在“外嫁女”的集体成员资格已经经过政府认定或行政诉讼得到确认的情况下,其对征地补偿款的平等分配权应依法获得保护。
2
抚养判决不是一纸空文
2018年4月,吴某因与丈夫冉某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且婚生大女儿归冉某抚养,小女儿归其抚养。冉某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准许吴某与冉某离婚,大女儿由冉某抚养,小女儿由吴某抚养,双方对对方抚养的小孩均有探望权。判决生效后,冉某以吴某无抚养能力为由,一直未按照判决将小女儿交由吴某抚养。吴某于2019年6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深圳市坪山区法院执行立案后,经调查发现双方的小女儿已被其奶奶带回湖北老家,冉某无法确定下落,案件执行一度受阻。期间,执行干警多次电话联系冉某及其父母,但其或拒接电话,或不予理睬。2019年11月5日,执行干警前往湖北强制执行,但冉某及其家属仍拒不履行。为此,执行干警一方面协调当地法院对冉某实施司法拘留,另一方面依靠当地派出所给冉某的母亲做思想工作。最终,冉某的母亲不再抗拒执行,冉某也向法院具结悔过。至此,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强制执行保障未成年人受抚养权
近年来,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日益突出,离婚率居高不下,造成很多社会问题。该案中,吴某申请强制执行抚养权,是实现胜诉权的有效途径,也是妇女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手段。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从法理和情理出发,秉承维护妇女儿童正当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针对性的调解,做通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刚柔并济,穷尽各种措施,最终兑现了当事人抚养权,充分体现法院的价值引导、裁判规则和社会责任担当。
(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