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涵盖跨境投资、旅游、房屋买卖、股权转让、公司僵局、不正当竞争、遗产继承、仲裁司法审查和执行等内容,为港澳企业及居民在粤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这次发布的20个案例,内容涉及港澳跨境合同效力认定、外商独资企业股东出资责任认定、跨境公司董事会决议效力认定、港商股东知情权保障、湾区就业人员合法权益保护、海上货物运输、民间借贷等常见民事和商事活动,从不同侧面反映广东法院在审理涉港澳案件中,借鉴域外司法协助通行做法,支持当事人提出的港澳法律查明、民事授权见证和判决效力认定等合理诉求,为粤港澳居民在粤经商、就业、旅游、消费提供全面的法律保护。
据了解,这是广东高院第三次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据统计,2020年至今年2月底,广东法院共审结涉港澳民商事案件13321件,办理区际司法协助案件1318件。
●珍妮曲奇公司诉深圳珍妮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香港企业珍妮曲奇小熊饼干有限公司(下称“珍妮曲奇公司”)生产的珍妮曲奇饼干在香港享有较高知名度。在2015年珍妮曲奇公司于内地设厂销售前,珍妮曲奇饼干已经通过海淘代购的方式销往内地,并在内地电商平台小红书2014年举办的“全球TOP10零食”网络评选中位居第3位。深圳市珍妮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深圳珍妮公司”)通过实体店和1号店网店大量销售曲奇饼干商品,并以“全球TOP10零食——第三位”作为宣传用语。珍妮曲奇公司认为,深圳珍妮公司擅自使用与其基本相同的小熊图形和包装装潢,盗用珍妮曲奇公司的商誉进行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深圳珍妮公司停止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珍妮曲奇公司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及律师费。
裁判结果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珍妮曲奇公司未能证明其产品在内地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其关于涉案商品为知名商品的举证不足,故判决驳回珍妮曲奇公司的诉讼请求。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认为,从珍妮曲奇公司提交的多个公证书和宣传报道来看,其商品知名度已不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而为内地广大消费者所知悉。深圳珍妮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经营地址与珍妮曲奇公司所处的香港地区毗邻,不可能不知悉珍妮曲奇公司涉案商品在香港地区与广东地区均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深圳珍妮公司不仅不尽合理避让义务,还擅自使用与珍妮曲奇公司涉案商品基本相同的特有包装装潢,在1号店网店中直接使用珍妮曲奇公司涉案商品在小红书评选中所获美誉,故意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其不正当利用和攫取珍妮曲奇公司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明显。故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深圳珍妮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珍妮曲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法院综合考虑海淘代购、旅游交往、互联网口碑分享等因素,认定香港地区商品在内地的知名度,依法保护香港企业的商业利益。
●香港居民诉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8年7月12日,香港居民许某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从深圳文锦渡海关入境大厅入境,未向海关书面申报。文锦渡海关在许某科的行李内查获奶粉、沐浴露、卸妆水等共计17项物品。文锦渡海关经查,发现许某科为短期多次往返旅客,并曾两次因涉嫌走私被海关处以行政处罚,于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上述涉案物品。许某科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并退还被扣押的物品。
裁判结果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许某科作为短期多次往返旅客,其携带入境的物品明显超过自用合理范围。许某科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而未申报,逃避海关监管,携带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物品入境,其行为已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文锦渡海关在履行必要程序后,作出没收涉案标的的行政处罚,于法有据。同时,许某科作为香港居民,不适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第三条第二项,关于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的自用物品才需申报的规定,故判决驳回许某科的诉讼请求。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水客”进行行政处罚,规范粤港澳大湾区内人员、物资的合法有序流动。
(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