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下午,由广东省法学会联合多家单位主办的第33期“以法兴企”文化沙龙——民法典答疑活动在中山举行。多名受邀出席的法学专家与60名中山市企业家代表面对面沟通交流,详细解读民法典颁布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法律意见。
●夫妻共有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数量和种类都明显丰富,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往往就财产归属与分割问题争论不休。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是否完全服从于财产法规则?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企业股权,如果需要分割,应当遵循哪些原则?有企业代表就此提出相关问题。
“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一般来说都要服从财产法规则,但是由于婚姻家庭关系具有人身关系的特点,而且我国采用的是夫妻共有财产制,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也应有自己的特点。”中山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庭长李少民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解释可以提炼出两条规则:第一条是要平等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民法典第1087条已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在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前提下,平等保护夫妻双方财产权益。第二条是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国股权类型主要分两大类:一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它强调的是资合性,对股东的身份没有特别要求,换句话说就是“认钱不认人”,所以可以采用协商分割或按照市场价值分割的方式,甚至可以按照数量来分割;另一种比较复杂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既强调资合性,即资本的融合,也强调人合性,即要求股东之间互相合作,因此分割时需要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结合具体案例,李少民对分割夫妻共有的公司股权作了更细致的说明。他同时强调,夫妻共有公司股权分割问题听起来比较复杂,但只要掌握以上两条规则,无论怎样分割都能兼顾各方利益。
●企业如何防范制止职场性骚扰?
以往,许多人会觉得性骚扰是个人行为,跟企业没有关系,但民法典第1010条第二款明确提到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此,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高鹏飞向提问的企业家代表作出解释。首先,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性骚扰的主体范围不再局限于男上司(职工)对女下属(职工),女上司(职工)对男下属(职工),甚至女职工对女职工、男职工对男职工也可能构成性骚扰,这体现了民法典的开明和进步之处。另外,性骚扰行为的表现形式在民法典中有了明确的列举和兜底,除了肢体行为,言语、文字、图像、图片、小视频等都可能构成性骚扰。
对于防范和制止职场性骚扰,高鹏飞为企业家们提供了三点建议。第一,建章立制并严格执行,企业应当在规章中标定性骚扰的表现形式,说明一旦遭受侵害职工应如何投诉,同时应对投诉人进行保护,之后的调查和惩罚也应遵守相应的民主和公示程序;第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宣传、学习、教育,保留相关记录,比如签到表、培训记录等,一旦性骚扰行为发生,用人单位若已尽到合理义务,便无需承担责任;第三,企业应采取措施尽量降低职场性骚扰出现的可能,比如尽量避免完全密闭的办公室或会议室等,在工作安排上提前规避性骚扰风险。(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