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检察院与海关、法院等部门紧密联系,坚决打击走私成品油犯罪,成功办理了多起成品油走私案。近日,汕头海关缉私局专门发函给市检察院,对汕头市检察院办理的海关总署缉私局一级挂牌督办的“3·28”特大成品油走私案表示感谢。该院在办理“3·28”特大成品油走私案过程中,针对案件的特殊性,改变传统案件审查模式,确保案件顺利起诉。
现有证据形成证据体系成功举证
“该案的难点在于17次走私航次仅有最后一航次当场缴获成品油实物。在仅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而无成品油实物等实物证据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对现有证据固定以形成证据体系,是认定前16次航次走私犯罪的重点。”汕头市检察院案件承办人说。
汕头市检察院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办案理念,从取证方向、证据质量要求和构建证据体系等方面充分引导补充侦查工作,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完善证据体系,补查卷宗多达23卷,超过案件正卷,确保该案的正确起诉。
“虽然只有一次航次当场缴获成品油实物,我们仍然通过其他运输单据、交易证据、交易油罐残存证据等形成完整证据链,举证其他16个航次走私犯罪事实。”承办人告诉记者。
扩大审查范围到“在案证据”审查
汕头市检察院在审判环节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裁判的要求为标准,办案人坚决对“在卷证据”审查范围扩大到“在案证据”审查,全面客观审核证据,在对证据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要求缉私部门对相关书证材料、证人证言进一步核查甄别,依法规范固定证据。
“例如我们缺少赃物实证,便引导相关部门通过寻找剩余油罐,通过寻求中石化等相关部门对油罐上的油品开具证明,以获得更多犯罪事实举证。”案件承办人告诉记者。
这只是该院充分发挥现场勘验检查在证据体系中与言词证据的互相印证作用的缩影。汕头市检察院力求构建科学、全面、客观的证据体系,确保进入审判环节的证据质量,杜绝“带病”起诉。
一个多小时的多媒体展示充分举证
由于该案涉及走私航次数量多、走私油品数量大、涉案人员人数众多且地位作用各有不同,在法庭调查环节,汕头市检察院承办人打破常规的宣读举证模式,运用多媒体形式对出示的证据进一步分析说明,“在逻辑严密、证据翔实的举证后,有辩护律师当庭改变辩护策略,从无罪辩护转向罪轻辩护。”承办人说。
“光是做展示的时长就达到1个多小时,由于证据多而且证据体系庞大,法院进行审理的时候,通过这种多媒体形式,便于相关人员进行查阅,摆脱了以往纸质举证的繁琐,在举证方面达到较好的效果。”承办人说。
据介绍,该案系全国海关查获的通过伪造水路运单、骗取海事签证等方式,以虚假内贸掩盖走私行为这一新型走私手法罕见案件,犯罪嫌疑人涉嫌实施走私17个航次,案值1.28亿元,偷逃税额3313.99万元。海关总署缉私局将该案列为一级挂牌督办案件。
汕头市检察院公诉部门承办人坚持严格证据标准,加班加点认真审查案卷、审慎研判证据,多次与缉私部门办案人员联系沟通,有效引导侦查,构建、完善证据体系,后依法对17个航次的走私行为全部予以认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本案提起公诉,法院判决与起诉认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