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对于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至关重要。
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10起规范涉企执法司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覆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协议及行政补偿等多个行政管理领域,集中展现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监督支持依法行政、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鲜明立场与积极成效,为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提供了权威裁判指引,为民营企业应对行政争议提供了清晰行为预期。
从依法纠正行政机关违法增设许可条件,到认定行政允诺必须守信践诺;从严格贯彻过罚相当原则,到判决因政策调整致损应予补偿……这批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与行政复议机构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以法治稳定预期、提振信心的坚定决心。
规范涉企执法,保障企业权利
行政机关作出对民营企业不利的决定前,是否充分保障了其知情权、陈述申辩权?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这是检验执法水平的第一道关口。
在103家公司不服江苏省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撤回建筑资质许可行政复议案中,行政机关因未有效送达相关文书、剥夺企业整改机会,导致撤回数百家企业建筑资质的决定因“重大程序违法”被撤销。
此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并未止步于个案纠错,还通过向行政机关发送风险提示函、推动建成全省审批咨询热线、编制申报指引等系列举措,从源头上规范涉企审批与监管,实现了从“纠正一个案件”到“规范一类行为”的治理升级。
另一典型案例——某房地产公司不服黑龙江省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则剑指行政机关“违法增设条件”的问题。
某房地产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取得某商业开发项目的工程竣工报告。2020年5月4日,该公司首次携带相关材料至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因线上审批平台故障未能办理。2021年11月,该公司再次提出备案申请。
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即便以2020年5月4日作为申请时间,该公司申请备案也已超出法定申请期限,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待缴纳罚款后才能办理备案。该公司遂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该公司申请备案虽已超期,依法应受处罚,但行政机关将“缴纳罚款”作为办理备案的前置条件,于法无据。经复议协调,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诺在15日内为该公司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多年遗留问题得以解决。
“法无授权不可为”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恪守的基本准则。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一针见血地指出违法情形,推动问题高效化解,彰显出行政复议制度在监督依法行政、保护企业权益方面的独特优势。
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坚持依法行政,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上述案例正是对该立法宗旨的有力践行。
坚持过罚相当,引导包容审慎
行政执法不仅要有力度,更要注重精度和温度。处罚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
在某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过罚相当”原则得到充分体现。某中医诊所虽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等多项违法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且积极整改,行政复议机构在查明事实后,依法组织调解,最终参照地方裁量基准,对部分违法行为减轻或不予处罚,实现了惩戒与教育、力度与温度的有机平衡。
同样,某建设公司不服四川省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也折射出执法行为合理性的重要。该案中,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仅以某建设公司、第三人某工程公司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注册时预留了同一联系人电话为由,即认定其串通投标并处以重罚。
行政复议机构明确指出,不能将“前期注册行为”与“具体投标行为”混为一谈,仅凭此单一证据不足以认定串通投标,故依法撤销了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处罚决定,并推动当地批量纠正同类案件,有效避免了企业巨额损失。
加强对“招投标”的监管,坚决遏制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破坏公平竞争的行为,对于促进民营经济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案例表明,涉企行政执法应摒弃“为罚而罚”的简单思维,要恪守合法、适当原则,坚决杜绝以“监管”之名行“乱处罚”之实。
监督守信践诺,优化营商环境
行政机关在会议纪要中承诺的补偿优惠若未兑现,企业能否请求补偿?
在某房地产公司诉河南省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允诺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答案。
2010年7月,河南省某市人民政府作出案涉会议纪要,同意某房地产公司就案涉地块补偿问题与被征地群众达成协议,由该公司在原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补偿。该公司额外增加的补偿费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某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土地出让、容积率、配套费等政策上给予优惠、补偿。
2012年4月,该公司与被征地群众达成案涉调解协议,某市人民政府在案涉调解协议首页右上角加盖印章。后来,该公司按照案涉调解协议给村民支付了补偿款,解决了征地补偿问题,但某市人民政府允诺的补偿未能全部兑现。该公司遂起诉请求判决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付其垫付的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和占用资金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守信践诺,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依照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判令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付841万余元补偿款,明确行政机关应对其未履行允诺的行为承担补偿责任。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首个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进行裁判的行政案件,鲜明体现了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方针政策的态度。
“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关键是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做实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最高人民法院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指出。
守信践诺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不得违法增设条件阻挠其义务的履行。
在某客运集团公司诉吉林省某市人民政府履行公交化改造行政协议案中,某市人民政府在与企业签订协议后,又违法增设许可条件阻挠协议履行。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市人民政府行为不当,责令其继续履行协议义务,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中,人民法院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充分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在保障行政管理目标实现和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最终推动城际公交线路开通,实现了公共利益与企业权益的双赢。
此外,某机械公司诉浙江省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不履行会议纪要案保护了企业对政府会议纪要的信赖利益,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某矿业公司诉贵州省某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明确了因公共利益调整政策导致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政府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这一系列案例共同传递出一个强烈信号:行政审判坚决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守信践诺,对于行政机关违约、失信行为,必将依法予以纠正和救济,努力为民营企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本次发布的10起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生动实践。下一步,各级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构将持续深化规范涉企执法司法,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以高质量法治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