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救助金用在两名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上,该笔救助金将以分期发放的形式,每月定期划款到指定账户,检察机关将委托村民委员会,协助对本单位发放的国家司法救助金进行监管。”近日,在石某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公开答复会上,检察官宣读了救助决定并针对救助金的发放和监管工作进行解释。据悉,该案系江门市检察院建立救助金分期发放托管工作机制后,首宗以分期形式发放司法救助金的案件。
贫弱家庭突遭横祸
石某与妻子为广西柳州三江侗族自治县人。近年来,夫妻二人一直在江门市新会区务农。2019年9月13日,两人在菜地割菜时遭受他人故意伤害,石某的妻子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石某受伤程度达九级伤残。加害方经鉴定为间歇性精神病人,自身没有赔偿能力。
石某夫妇二人育有两个孩子,其中一个患有天生孤独症(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一级),日常开销来自二人务农所得,只勉强维持家庭开支。自遭遇伤害后,石某独自抚养两名幼童,但因受伤无法做重活,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2020年9月28日,石某向江门市检察院提交了司法救助申请材料。在审查案件材料期间,江门市检察院先后发出委托调查函5份,持续不断地跟踪核实申请人石某处理妻子后事和抚养两名幼子的情况,同时联合多部门到石某家中实地调查核实石某的个人和家庭情况。
依法顶格给予救助
经查,办案组核实了申请人石某因案致残,尚有两名幼子需要照顾,生活压力巨大;石某长子(8岁)、次子(4岁)年幼失母,缺乏必要的生活照料,生活和学习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一家三口虽然获得了部分经济赔偿,但仍无法缓解生活困难等实际问题。
结合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江门市检察院决定予以国家司法救助。经综合考量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困难,办案组经讨论后一致决定以最高救助金额度给予救助,充分凸显对两名未成年人的关爱。
为确保救助金用于两名未成年申请人的学习和生活,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江门市检察院依托“司法+金融”的服务模式,决定以每月定期发放的形式给予救助。据悉,救助金将在5年时间内按月划款到指定账户,确保用于石某两名幼子的学习和生活。
同时,江门市检察院还与申请人所在的斗江镇沙宜村民委员会达成监管协议,由检察机关、村委会不定期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使用不当、滥用等情形,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如申请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将救助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检察机关将立即追回并停止发放余下救助金。
跨省合作守护幼苗
公开答复会上,江门市检察院和三江县检察院共同向石某等3人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15万余元。
此次公开答复会是江门市检察院办案组跨省跨地区,深入申请人所在的广西三江县斗江镇沙宜村召开的。之所以专程奔赴广西开展救助,除了考虑到申请人来回奔波的实际困难外,还因此次救助是以两省、两地检察机关联合救助的形式开展的。
“我们的救助不仅是为了解决申请人经济上的困难,还希望能多帮他们一把。”江门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表示,除了对申请人进行经济救助外,市检察院还发函三江县检察院,商请协调三江县民政、教育、残联等部门对石某等3人在享受低保、就学、就医等方面开展多元化救助。
据悉,自今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以来,江门市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对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的因案致贫返贫的当事人、生活困难的涉法涉诉信访人等5类农村地区贫困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工作力度。2021年以来,江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4件26人,发放司法救助金60万元。
(江门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