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入职仅6天便离职,真实年龄比简历上小8岁,却以公司违法解雇为由索要赔偿金。日前,东莞市第二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案,认定劳动者方某林的工作简历严重造假,东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其工作能力不足予以解雇合法,驳回方某林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对其虚假陈述的行为处以罚款1万元。
以虚假简历入职6天后离职索赔
2020年11月26日,安徽合肥男子方某林成功应聘位于东莞市大朗镇的东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机械工程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书面约定试用期3个月,月薪8000元,并约定了相关工作时间及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等。
同年12月2日,入职仅6天,方某林便离职。今年2月,方某林申请劳动仲裁,向该科技有限公司索赔。3月,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裁决驳回方某林的全部申请请求。
方某林不服,随后向东莞市第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000元,补交2020年11月26日至同年12月2日的社保金2000元及工资差额617元。
该科技有限公司称,方某林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随后向法院提交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此外,公司要求方某林完成两张设计图纸,但方某林不仅进度慢,多次反复修改,且有明显失误。
法院查明,方某林的实际出生时间为1964年12月10日,而方某林入职该科技有限公司时提交的简历载明其于1972年12月10日出生,比实际年龄“年轻”了8岁。该入职简历还载明方某林自1989年起在某军工厂担任机械、模具设计工程师,1989年至2015年期间,在4家公司担任工程师4~7年不等,自2015年3月至应聘时在“东莞市勤德公司”担任开发、机械工程师6年。
庭审中,方某林向法院保证其上述工作经历的真实性。
法院经调查查明,2011~2021年,方某林在东莞两级法院存在大量劳动争议诉讼,数量达数十宗。其中2020年至该案庭审时,诉讼案件有11宗,涉及的用人单位有7家,工作时间少则6天,长则3个多月,与方某林上述简历载明的工作经历严重不符。
涉案离职申请与工作交接表载明离职原因是试用期不合格,“个人申请离职”处未勾选“是”或“否”,方某林在该表中的“姓名”处签名,未在“申请人签名”处签名。该科技有限公司庭前书面答辩称,系方某林提出离职,但庭审中又对公司以方某林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无异议。
公司解雇合法劳动者虚假陈述被罚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离职申请与工作交接表不能证明是方某林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故法院结合该科技有限公司自认的事实,认定是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那么,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呢?法院经审查认为是合法的。首先,公司之所以录用方某林作为工程师,是根据方某林提供的简历。方某林的简历显示,其担任工程师长达30年,工作经验十分丰富,完成两份设计图纸对其不属于疑难工作,但方某林向公司提交图纸时,却出现数次修改的情况,且有明显失误。其次,方某林频繁更换用人单位,并多次与不同用人单位打官司,与其简历载明的工作经历严重不符,可见方某林的工作能力有限,且缺乏诚信。
该案中,东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方某林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法院予以采信。该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方某林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000元,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方某林要求公司补缴社保金,应向社保部门提出,法院不作认定和处理。公司根据出勤时间核算的工资数额并无明显不当,方某林要求补发工资并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方某林的全部诉讼请求。
因方某林存在虚假陈述的行为,妨碍法庭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东莞市第二法院在作出判决书的同时,还作出罚款决定书,对方某林处以罚款1万元。方某林不服,向东莞中院申请复议。东莞中院经复议决定,驳回方某林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法官说法
妨碍法院办案最高可罚10万
承办法官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虚假陈述妨碍民事诉讼的,可罚处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下,单位罚款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即个人罚款最高可达10万元,单位罚款最高可达100万元。此外,为避免某些心术不正的劳动者故意“碰瓷”引发纠纷,建议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手续,注意签订劳动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避免法律风险。
(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