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今天就你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依法对你进行讯问,请你如实回答。”日前,一场以视频形式展开的远程提审在清远市人民检察院远程提审室进行。
为了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稳妥有序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清远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公安局,研究出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远程提审的相关流程予以明确。
为了确保远程提审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祥福专门赴远程提审场所进行查验,各分管领导全面统筹安排刑检、技术、法警等各部门工作,保证衔接到位。
2月20日下午,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春以及第一检察部的员额检察官,通过远程提讯设备先后对5名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讯问。远程提审过程中设备连接畅通,视频画面清晰,讯问过程连贯、高效,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在提审现场,检察官和犯罪嫌疑人通过远程对话,依法告知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相关事项,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讯问结束后,检察官利用远程提审办案软件制作并打印电子笔录,交给犯罪嫌疑人确认并签字摁手印。
远程提审不仅避免了因人员进出给监管场所、办公区域带来疫情传播隐患,减轻防疫压力,同时保障了疫情防控期间在押犯罪嫌疑人合法诉讼权利的行使,确保案件在诉讼期限内审结,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期间检察工作的有序开展。
下一步,市检察院将进一步完善智慧检务网络,积极推进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充分利用智慧办公系统,履好职、办好案,确保疫情防控与检察工作两不误,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检察力量。
清远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
在疫情防控期间推出八条措施
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清远市检察机关日前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疫情防控期间推出八条措施,服务保障全市民营企业复工复产和持续健康发展。
突出打击重点依法打击侵害民企利益犯罪
清远市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敲诈勒索、诈骗、盗窃企业财物、侵占企业财产等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破坏企业生产经营、欺行霸市、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防疫用品材料等犯罪行为;对造成影响疫情防控顺利进行、导致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加强协调联动依法从快办理涉企案件
对疫情防控期间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清远市检察院加强对基层检察院的办案指导,实行上下联动。全市两级检察院组织专人及时提前介入,引导办案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依法监督。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惩治,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慎用强制措施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对疫情防控用品供应、生活物资保障企业的经营者或者技术骨干等人员涉嫌犯罪的,清远市检察机关审慎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已采取羁押措施的,依法动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严格区分违法犯罪所得与企业合法财产,以及是否属于疫情防控专用物资,对不涉案的企业财产,一律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已查封、扣押、冻结的,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及时予以解除。
坚持宽严相济依法审慎处理民企案件
对民营企业因疫情等原因引发的经济问题,清远市检察机关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对疫情防控用品供应、生活物资保障的企业经营者或者技术骨干等人员涉嫌与疫情防控无关的犯罪,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的,依法一律从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符合缓刑条件的,建议适用缓刑。
加强民行检察维护民企合法权益
对涉及疫情防控用品供应、生活物资保障企业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清远市检察机关切实考虑不可抗力和具体情况,以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恢复生产的大局出发,兼顾疫情防控用品供应和企业生存发展问题。
清远市检察机关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规定,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对涉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建议执法机关合理、审慎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对法院执行的涉上述企业案件,积极建议法院慎用强制执行措施。
畅通救济渠道及时化解疫情防控期间涉企矛盾
清远市检察机关主动与工商联,商(行)业协会沟通,了解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和相关诉求;对民营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全市两级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受理,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充分运用“枫桥经验”,做到依法妥善处理,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强化宣传效应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清远市检察机关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检察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向企业推送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保障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健全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和快速反应机制,对涉检舆情及时应对、正面引导疏解,为保障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强化综合治理为企业提供精准法律服务
清远市检察机关结合办案,针对疫情防控中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民营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努力让涉案民营企业感受到保护力度和司法温度。
■清检快讯
立足检察职能依法从快起诉
清远三起非法狩猎案件日前提起公诉
日前,清远市检察机关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部署要求,立足检察职能,依法从快起诉了三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
李某江涉嫌非法狩猎案
2月17日,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江涉嫌非法狩猎一案向英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江在禁猎期间,于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23日在英德市某村委的山上,使用蛇钳等禁猎工具捕捉蛇类、豹猫类等野生动物。
2019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在其租住的房屋中查获涉案野生动物,经鉴定均被列入国家“三有”保护名录。
2019年11月27日,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陈某健涉嫌非法猎鸟案
2月25日,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健涉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向英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明,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健多次在望埠镇某村委会一处杂草荒地非法猎捕鸟类动物。
2020年2月7日,英德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人员在陈某健住处搜查时,查获鸟类死体3只,经鉴定均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2月25日,英德市公安局将此案移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欧某辉涉嫌非法猎捕案
2月26日,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欧某辉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明,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欧某辉在清远市清新区罗昆山山脚抓获一只猴子回家喂养,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其猎捕的猴子为猕猴,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月25日,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以欧某辉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清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