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深圳某某通讯技术公司(下称“甲公司”)与深圳某某通信科技公司(下称“乙公司”)签订《租赁厂房合同书》,到期后乙公司尚未偿还租金及水电费,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生效后,乙公司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光明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乙公司位于河南省南阳市的一宗面积为11382平方米的建筑用地使用权。
执行标的敏感,招商引资项目恐受影响
上述该建筑用地实为南阳市当地招商引资项目,被执行人乙公司认为,该案执行标的为156万余元,而被查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高达11382平方米,土地的价值远远高于执行标的,法院对其位于河南省南阳市的建筑用地使用权的查封行为属于超额查封,影响了其合法用地权益,要求对其建筑用地使用权进行解封。因事态紧急,被执行人拿着相关材料到法院进行信访,希望能够及时解决该问题。
但因被执行人除涉案土地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虽然该土地面积高达11382平方米,但却只有一个不动产产权证书,属于不可分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查封,并不属于超标查封,该案的查封行为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问题。
法院若坚持查封该建筑用地使用权,尽管查封是合法的,但没有体现人性化执行理念,显得过于简单粗暴,不利于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但若贸然解封,被执行人所能提供的其他财产不足以担保债权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切实保障。
执行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认为既然法院的查封行为是合法的,而被执行人提供的其他财产又不足以担保债权全部实现,遂不同意解封该建筑用地使用权,和解一度陷入僵局。
转变执行思路,巧解执行难题
承办法官马上转变办案思路,立刻赶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调查核实后发现该块地上的建筑物已经完工,共有六层。同时承办法官向当地的南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解该建筑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情况。
经了解发现,该建筑物的每一分层均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若法院对该建筑用地使用权解封的话,被执行人则能马上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建筑物分层进行登记,然后再由法院按照债权数额对建筑物分层进行查封。
于是,法院执行局立即向南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同时送达解封建筑用地使用权和查封该建筑物分层不动产的文书。为防止出现南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在一天内完成解封建筑用地使用权、登记分层不动产、法院查封分层不动产这三个步骤,或者被其他法院查封已解封的建筑用地使用权的突发情况,执行干警在赶赴南阳市执行的同时携带查封建筑用地使用权的文书,并在南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守候一天,确认这三个步骤能在同一天全部完成,以确保申请执行人的首封权益能顺利得到保障。
善意文明执行,被执行人送来锦旗
后来,经过法院执行局和南阳市不动产中心的共同努力,在一天之内完成了以上三个步骤的顺利衔接,解决了当事人的燃眉之急。最终,被执行人从“信访”到“称赞”,化“矛盾”为“和谐”,向光明法院执行局送来了锦旗表示感谢。
光明法院表示,该院秉承善意执行理念,立足主责主业,将执行工作与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高效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相结合。该案的灵活执行不仅有效保障了债权人利益,同时也促进了南阳市当地招商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有效促进当地营商环境优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