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广州中院召开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会,传达广东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精神,正式启动以法官员额制改革为突破口的司法改革试点工作。
据广州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此轮改革过程中,该院将有1/3法官面临“转岗分流”。在法官数量减少、案件量逐年递增的情况下,该院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努力提高案件审判质效,并对“错案追究”问题建立了更详细的规定。如果案件因受到领导干预而出现错误,法官又未曾对此登记,法官本人将承担违法办案责任。
只有约200名法官能进员额
广州中院加快司法改革步伐
2015年12月29日,省委召开全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广州中院和天河法院、南沙法院被列入第二批试点单位。广州中院院长刘年夫表示,正在申请将广州其余9个区法院也一并纳入试点,抓紧完成主审法官选任及法官入额工作,同时争取尽快完成“1+2”总体方案(即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司法责任制试点实施方案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两个子方案)。
近年来,广州法院系统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1999年广州两级法院收案首破10万件,2012年突破20万件,2015年已达到30万件。与此同时,法官的编制基本上没有增加。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院长舒扬介绍,按照中央此前确定的各省法官员额应当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39%以下的要求测算,该院现有法官300多名,而根据上级法院划定的员额法官指标,只有约200名法官能进员额。
“上级法院规定,第一批入额时,必须预留10%至15%的空位,以便将来遴选出一些社会上的优秀法律人士进入法院。这样匡算一下,意味着有将近1/3的原来在法官岗位上的人面临转岗。”舒扬表示,本轮司法改革有两个重要特点,一个是去行政化,一个是去地方化。改革要落到实处,须对原有的司法资源进行重新组合,组建精英的法官团队。
预计2016年,广州法院案件量还将增加,经初步计算,该院在法官人数减少的情况下,员额法官的人均结案量将增长43%,达到183件。在这种形势下,要求法官对案件质量负责,必须大幅削减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通过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科学核定法官员额和审判辅助人员比例,厘清法官、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工作职责,规范各类人员的司法权力和运行方式,才能真正实现权责利相统一。
据介绍,目前,广州中院的改革得到了广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广州中院先后招录合同制法官助理143名、书记员120名,并通过深化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改革,取得了较好成效。
院领导不会自动进“员额”
“不搞论资排辈、不分职务高低”
在法官员额制的分流过程中,哪些法官能入额,标准是什么?哪些法官要转岗,又分流至何处?案件在增,法官在减,案多人少矛盾会否更严重?舒扬对上述焦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舒扬介绍,实现法官员额制,就是要实现人员分类管理,让优秀审判资源集中到审判一线,建立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的法院人员配置模式。按照省法院要求,员额制改革将在省法院明确的法官员额范围内,采取分批次、逐步增补的方式进行,将在全院具有法官职务的人员中择优选任员额制法官,确保真正使业务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独立办案能力强的人员入选员额制法官。
舒扬介绍,一些长期在法院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不在审判岗位、或者疏于办案的同志,如今面临着新的选边站队,他们当中有的人已经表示不当法院内部的“处长”、“局长”,而要去参加遴选当法官。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明确出法官员额的标准。目前,广州中院的原则是,不搞论资排辈、不分职务高低。
舒扬介绍,标准包括要在确保政治素质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司法能力、办案业绩、从业经历、职业操守的考核。“坚决不搞论资排辈,不以职务上的三六九等来划分,主要还是看是否能满足司法办案的要求和水平。”舒扬说,进入员额的唯一要求就是公平公正。
“院领导也不一定当然就能进员额,也要在考试和考核中投身公开选拔。”舒扬称,仅有的宝贵法官员额,将严格限定在一线审判岗位,入额的法官必须直接办案。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入额后必须亲自办案,具体办案数量可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
“进了员额也不是一劳永逸,每年还要考核,如果完不成任务,就要被淘汰。”舒扬称,员额制内的法官必须完成规定的办案任务,广州中院将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员额制法官的具体职责,研究考核办法,明确员额法官的办案责任与免责条件,实行评价、问责机制,惩戒、退出机制与保障机制的有效衔接。
未入额法官将何去何从?舒扬介绍,广州中院对该部分人员拟定的分流途径包括:留下来协助员额内法官办案;分流到法院综合部门;分流到其他国家机关;分流到律师事务所等其他单位;退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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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登记领导干预案件情况
法官本人将承担错案责任
员额制改革试点过程中,广州中院制定了法官权力清单和司法责任负面清单等一系列新的制度。
院、庭领导不再审批未参与审理的案件,除本人承办案件外,只履行行政管理和审判质效监督管理职责。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受领导干部干预导致裁判错误的,且法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应当排除干预而没有排除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广州中院已经制定相应的文件,明确提出: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法官有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和纪律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