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业主在小区内被警戒绳绊倒受伤,造成右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67.16%,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谁来担责?因为协商不一致,业主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昨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判决结果。法院指出,小区内施工作业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应结合物业服务公司与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
一日,纪某在小区内行走时,看到有业主进行高空作业吊装玻璃外窗,为尽快离开危险区域,在低头快速小跑的过程中,被悬挂在两棵树中间的橙色绳索绊倒摔伤。
之后,纪某经送医院检查、治疗,合计花费医疗费3.6万余元。经鉴定,纪某右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67.16%,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纪某以此事故系因小区保安放置绳索所致,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提供者应承担其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物业公司赔偿本次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
对此,某物业公司认为,其在事故现场拉设警戒线,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须承担责任;纪某没选择绕道行走,而是低头快速奔跑,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提供者,未在高空作业区域设置警示牌,其工作人员也未对经过该区域的纪某进行提醒或拦截,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纪某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纪某作为成年人,在高空作业区域低头小跑未发现悬挂的绳索导致受伤,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对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双方的过错情况,酌定纪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某物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并据此作出判决。本案一审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指出,为维护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小区内常有各类建设施工工程,由此导致的人身损害事故时有发生。本案通过依法认定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的过错情况,并依据双方过错程度合理分配责任,一方面,引导公众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做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另一方面,提醒物业服务公司妥善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危险区域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或防护措施。
当小区内有建设施工工程时,法官建议物业服务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提前3天在公告栏、业主群通知小区内的施工区域、时间等,提醒业主在该时间段内绕道或在经过此区域时提高安全意识。
二是在施工区域应规范设置封闭的警戒范围,并设置警示牌;对于较大范围的施工工程,还应安排工作人员现场进行提醒和引导。
三是加强安保人员日常巡视工作,及时排除小区内的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