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广州市越秀法院共收到7例人身保护令申请,其中3例得到法院的支持,1例被驳回,另3例撤回。当事人在申请保护令时提交充分证据,可获得法院支持,判决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家暴。
案件1
女子不堪长期被打提交病历以证家暴
李某与吴某婚后生育两名子女。李某称,吴某婚后不断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其中较为严重的几次,李某被打致颈部、胫骨受伤,听力受损,眼肿淤青,血流不止。此外,吴某还经常用粗的棍子、扫把等打孩子的头部、背部,甚至把孩子打伤。
为了证明家暴事实,李某向法院提交了其受伤的照片和自行书写的遭受严重家暴的记录、医院骨科就诊病历、警方报警回执、吴某打骂孩子的照片、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李某因家暴接受社工服务的社工服务证明等证据。李某还提交了吴某于不同时间写的多份保证书,内容均承认吴某实施家暴的事实,同时保证不再实施家暴。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交了病历、报警回执、伤情照片、吴某的自书材料及社区证明等证据材料,证据全面、充分,共同证明了吴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李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最终,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吴某对申请人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吴某骚扰申请人李某的正常生活。
案件2
母亲以小孩名义申请理由不符被驳回
小赵父母经法院判决离婚,由赵母抚养小赵。判决生效后,小赵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至今。赵母以小赵名义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称在离婚案件二审期间,小赵的父亲和爷爷奶奶在公众场合以暴力方式公然强行从赵母怀里抢走小赵。事后,小赵的爷爷奶奶协助转移小赵,将小赵带至外地生活,同时采取语言威胁、恐吓小赵,让小赵不敢与母亲相见,时间长达3年之久。
法院执行法官对小赵的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时,小赵的爷爷奶奶拒绝配合执行工作,导致赵母及小赵的外婆无法与小赵接触。赵母还向法院反映,小赵的爷爷奶奶经常向小赵灌输赵母“不是一个好妈妈”等不良思想,对小赵身心及未来的发展造成伤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只有确实存在上述侵害行为,才属于申请人身保护令的范畴。本案中,法院经调查未发现小赵的爷爷奶奶在抚养小赵的过程中有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小赵的申请不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法院最终驳回小赵的申请。
法官点评
人身保护令是指家庭成员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法院查证属实后,依法作出人身保护裁决。在反家暴法出台之前,当事人只能在提起离婚诉讼时附带提出遭遇家暴,法院只能在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方面对当事人进行倾斜。有了反家暴法后,当事人可以不用经历漫长的诉讼,直接提起人身保护申请即可,法院可以专门针对家暴行为发出人身保护令,判决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实施家暴。
在现实中,家暴事件并不少见。申请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应注意第一时间保存和收集相应证据,保留报警回执;向居委会、妇联等组织求助后请求开具证明;对伤势进行拍照记录;到医院就诊后保留病历资料,或者进行伤情鉴定等。(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