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检查、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问题屡禁不止,如何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受到持续关注。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明确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对于引导、规范企业合法经营,预防纠正违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人们对行政检查的期待,是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既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又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然而在现实中,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等问题,给企业带来较大负担。司法部去年11月发布的第一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中,有企业两年半被检查592次,接待检查人员7322人次,有单位三个月内对市博物馆开展了13次检查,还对其它经营主体进行了高频检查,就颇具代表性。
按理说,高频检查、重复检查等也会加重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负担,乱检查为何还会出现?
以上述两个典型案例为例,天然气输送公司两年半迎检592次,检查主体主要涉及发展改革、安全生产、能源等领域,检查层级涉及省、市、县、乡四个层级,具体看检查事项,未必每一个都不合理,但由于部门之间互不通气、各自为战,同一部门不同科室联动执法机制不健全,检查缺乏协同性、规划性,导致随意执法、重复执法。
这样的问题并非个案。对此,《意见》提出能合并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优化“综合查一次”等,即对涉及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等多个执法主体的相关行政检查事项,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监管对象进行联合执法检查,能够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减轻企业迎检负担。
对多家经营主体开展高频次检查,是为了完成考核指标,“在多次检查中没有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迹象、需要提高检查频次”。司法部门认为,背后原因在于监管手段单一,单纯以加大检查频次和密度去提升企业安全责任意识;统筹能力不足,未能与其他监管方式相结合;监管精准度不高,对本行业领域及监管对象存在的风险掌握不足。
不客气地说,现实中设置类似考核指标的不少,这背后有没有趋利性检查因素,需要进一步深究。另外,综合相关案例,不容忽视“卸责式检查”倾向——有行政执法人员认为“我若让你‘合格’了,以后你出了安全事故,我就得负责任”,于是每次检查都给不合格,或者一旦合格就提高检查频次。无论是监管能力问题,还是检查动机、观念问题,一方面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确保执法监督精准高效,纠正逐利动机及“查了就免责、不查就追责”错误观念;另一方面则需加强监督,这既包括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及时预警、监督,也包括畅通企业投诉举报途径。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作为首个对涉企行政检查作出系统全面规范的文件,《意见》聚焦的都是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10项措施也非常具有针对性,还限定了年度检查频次上限,规定了各项工作的具体完成时限,体现了相关部门遏制乱检查的决心。剩下的就是落实,落实,再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