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丧生,工亡劳动者亲属获得交通事故侵权人相应赔偿后,能否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
基本案情
吴某于2020年11月到某建设工程公司项目工地工作,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某日,吴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45天,经治疗后仍遗留脑功能障碍及继发严重感染,最终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2022年8月,珠海市金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吴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吴某的子女小吴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90余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某建设工程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判令其向小吴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共计97万余元。某建设工程公司不服,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某建设工程公司认为,丧葬费与丧葬补助金均属于对丧葬费用的补偿,小吴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中已先行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包含了丧葬费在内的侵权赔偿,支付丧葬补助金为重复赔偿,因此某建设工程公司无需再支付丧葬补助金。
珠海中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是侵权责任的受害人,可获得侵权赔偿。吴某在发生工伤时,与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工伤保险制度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客观上存在工伤事实,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即应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二者虽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中,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承担责任的主体也不同,互不排斥,所以,受害人可依照相对应的法律规定获得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与侵权人的双重赔偿。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与侵权人各自承担所负赔偿责任,不因工伤职工是否已经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经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减轻或免除另一方的责任。故某建设工程公司主张小吴已获得丧葬费赔偿,不能重复获得丧葬补助金,理据不足。
珠海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即具有双重主体身份——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和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同时也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对此,用人单位应及时履行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既有效保障劳动者权益,又有利于防范化解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