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殴打受伤后起诉要求赔偿,获赔2000余元的同时被罚款1万元?近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的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给予司法制裁。
周某因琐事与路人宋某产生口角。宋某使用拳头对周某实施殴打,造成周某头脸部多处受伤。经报警处理,公安部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安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宋某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的处罚。周某向越秀区法院起诉,要求宋某向其支付治疗费及鉴定费用共3.2万余元。
经办法官在审查证据材料时发现,周某在某三甲医院就诊的病历、付款凭证齐全,支付费用约1400元。但其后在广州市白云区某医院就诊的证据,仅提供了4张发票,未能提供相应的病历材料予以辅证,而发票载明的检查项目包括磁共振、PET/CT、鼻子医疗手术及补牙等,合计3万余元,费用较高且与周某的伤情不相符。经法官多次询问,周某均称无法提供病历等其他材料。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向该医院发函调取周某的就诊材料。该院复函明确周某在发票载明的时段内在该院未有相关就诊记录,上述4张发票亦非该院开具。
法官随后就上述情况再次进行询问,周某仍坚持上述发票均为真实,且其确有到该医院看病,看病后所付费用均是通过现金支付。
经法官解释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及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扰乱司法秩序、妨碍司法公正行为的相关处罚规定后,周某主动向法院提交悔过书,称该发票是通过不法渠道所得。
越秀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宋某需向周某赔偿医疗费1400余元及鉴定费800余元。同时,因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周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法院依法对周某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该判决现已生效。
经向周某送达决定书并再次对其进行训诫后,周某深刻反省,并主动向法院缴纳了相应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