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员工在连续工作8小时后,仅仅休息了3分钟,竟然遭用人单位开除,这合法吗?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2021年3月,余某入职品某公司任店长,负责管理该公司位于某广场的门店。2024年9月26日,品某公司区域经理通过微信告知余某,其工号将于当日删除。双方均确认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
余某表示,2024年9月某日被商场人员投诉一事确实存在,但其从9时30分开始上班至当日22时30分下班,当天门店所有工作均由其一人完成。20时许,当天上班已超8小时,出现生理性疲惫,因为工作太累,坐在凳子上歇了一会,实际没有睡着。且品某公司也无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接待客人,客人进来时自己有接待,只是太累就坐了一下,闭眼休息了3分钟而已。至于2024年8月某日闭店一事,系因当日店内仅一名店员,其上厕所期间短暂关门。
南沙法院一审判决:品某公司向余某一次性支付工资差额217.2元、住房补贴3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572.24元,并驳回品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判决现已生效。
经办法官指出,无论2024年9月某日,余某是否经过品某公司审批加班,余某事发当日在品某公司处已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品某公司未有证据证明显示其有安排人员可临时顶岗和替岗,给予余某合理休息时间的情形。余某身体出现疲惫,闭眼休息是正常生理现象。至于品某公司主张的2024年8月某日余某在营业时间内闭店。余某系因上厕所闭店,并非故意闭店。为此,余某上述行为并非严重过错,品某公司据此解除与余某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向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