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同命不同价”将成为历史。24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今后,无论受害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平等保护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
明年元旦起正式启动
以往,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由于城乡赔偿标准不同,出现“同命不同价”的现象,相同情形下,不同主体获赔的金额存在较大的差异。《通知》打破了目前存在的城乡差异局面,明确了统一标准,实现“一视同仁”。
依据《通知》规定: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保持不变。
据介绍,试点的具体内容包括:对于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产生的民事诉讼,数额计算标准如下:(一)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一般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般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二)属地计算标准的选择。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赔偿数额计算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三)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不变。
为何只针对“两金一费”?
仅这三项存在城乡差异
为何统一范围确定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三个赔偿项目上?据了解,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只有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三个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存在城乡差异,其他赔偿项目不存在这个问题。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受害人是城镇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受害人是农村居民的,“两金一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则分别按照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试点期间,无论受害人是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农村居民受害人
赔偿金将大幅提升
据了解,现行司法实践中,“两金一费”因城乡居民不同身份采用不同计算标准,导致赔偿数额差异较大。根据《广东省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8年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除外)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42066元/年、17168元/年,相差达2.45倍;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分别为28875元/年、15411元/年,相差达1.87倍。也就是说,同样的人身损害,城镇居民获赔,有可能分别是农村居民的2.45倍和1.87倍。
“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根本要求,也是平等保护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谭玲告诉记者,“试点期间,受诉法院将在立案、审理环节向当事人主动释明统一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平等、充分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政策出台背景
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解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进行了城乡区分。据业内人士分析,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国情和城乡二元结构的背景下制定的司法政策。
但在实践中,由于城乡赔偿标准不同,相同情形下不同主体获取的赔偿金额可能存在较大差异,经常引发公众对“同命不同价”的讨论。
在这种情况下,今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
今年9月初,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并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今年内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广东省的试点工作,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出台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统一化是大势所趋,是解决“同命不同价”的法律困境的一次重大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将使城乡居民赔偿标准问题得到初步有效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