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为重点,广东省法院在推动依法平等保护、深化司法合作上聚焦发力。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统一发布20例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对全省法院审理相关案件进行指导。据了解,2018年至今,广东法院共审结各类涉港澳民商事案件2万余件,约占全国此类案件的三分之二。
域外法查明引导理性诉权
香港居民文某泰向内地居民谢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文某泰未能还本付息,保证人庄某履行保证责任,向谢某偿还全部本息。后文某泰意外死亡,因债务未得到清偿,庄某将文某泰的继承人——香港居民文某寿和文某光诉至法院,要求连带支付欠款本息人民币150万元。
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文某泰死亡前的经常居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适用香港法律解决继承关系问题,故委托香港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根据该法律意见所查明法律及解释,确定文某寿、文某光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不适格,庄某起诉不成立。法院向庄某释明了法律查明情况,为庄某对适用香港法确认诉讼主体资格提供结果预判。后庄某撤诉。
典型意义
域外法查明因渠道不畅、费时费力、适用难点等原因,一直是制约涉港澳台审判效率的“瓶颈”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委托域外专家对有关法律进行释明,引导当事人对案件处理进行评估,增加裁判结果的可预期性,在香港法查明及纠纷有效解决方面具有创新性和典型性。
港籍调解员异地进行调解
2015年,圳通香港钢结构设备有限公司与协成钎厂有限公司签订钢结构加工合同,约定由圳通公司提供产品和加工服务,协成公司支付加工合同价款。后双方进行结算并签署结算单。因加工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圳通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协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及利息。
双方当事人均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案件审理过程中均表达了希望在香港开展调解工作的意愿。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通过前海“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委托前海律师调解组织和香港律师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两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在香港律师事务所,适用香港法律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以及调解过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制作民事调解书进行确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内地和香港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涉港商事纠纷调解的典型案例。法院积极运用涉港澳商事审判机制改革成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港籍调解员作用,为域外商事主体提供多元化纠纷化解服务,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适用香港法律进行调解,节约了诉讼资源,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为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创设了新样本。
明确审查标准保护企业权益
深圳市东方恒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联通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7日判令华联通公司向东方恒泰公司返还款项。东方恒泰公司申请执行过程中,得知另案法院生效判决判令华联通公司向香港企业华盛船务有限公司支付运费,在该案执行程序中冻结了华联通公司的存款,遂于2018年3月5日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广州海事法院停止向香港华盛公司发放已冻结华联通公司的存款。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执行中的争议属程序性问题,应适用内地相应法律规定处理。东方恒泰公司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举证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现主张不足以排除,故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后,东方恒泰公司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当中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内地企业请求停止在执行程序中向香港企业发放执行款,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跨境商事诉讼的执行程序问题进行审查,明确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的审查标准,依法保护了香港企业在执行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支持域外裁决推动规则衔接
2018年9月,华夏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与香港企业东海运输有限公司之间租船合同项下纠纷经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庭仲裁后作出裁决,由东海公司向华夏公司支付两次仲裁法律费用共计美元225303.9元、港币1106615元及其利息等。在受理法院认可和执行之前,华夏公司申请冻结东海公司某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美元281491.7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为此次保全出具了担保函。
广州海事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夏公司在法院受理关于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的申请前向法院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东海公司的相关财产,并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符合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安排的精神,故裁定予以准许。当事人未申请复议,该裁定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第一宗在受理认可和执行域外仲裁机构裁决申请前准许财产保全申请的案件。在对该类情形处理尚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充分体现了对于香港仲裁裁决执行的有力支持,扩大了粤港澳三地区域司法协作范围,在推动粤港澳三地民商事规则衔接对接、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一工两签”保障跨境就业
珠海博联公司、博联澳门公司、柏林公司为关联企业。内地居民谢某芳先后与珠海博联公司、博联澳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与后者的劳动合同期内,其社保记录记载的用人单位仍为前者。此后,谢某芳入职柏林公司。因柏林公司不同意合并计算其在珠海博联公司的工作年限,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谢某芳提起诉讼,要求柏林公司、珠海博联公司赔偿经济补偿金。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认定属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因三家公司为关联企业,应当累计计算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故判决柏林公司赔偿谢某芳经济补偿金。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工两签”劳动关系进行认定审查,保障跨境务工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深入推进,跨境就业情形日益增多,本案的处理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个别企业为减少离职补偿,利用分属不同法域的关联企业进行“一工两签”的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促进粤港澳三地人员流通、维护大湾区内良好就业环境具有示范意义。
公益诉讼保护大湾区海洋生态
2016年7、8月,内地居民彭某权、冯某林、何某生、何某森、袁某胜为谋取非法利益,将垃圾运往出海航道进行倾倒。经评估鉴定,垃圾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的海水污染经济损失达人民币386万余元,生态修复费用375万余元。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向法院提起诉讼,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提起公益起诉。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彭某权等人倾倒垃圾污染海洋环境,负责海洋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的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有权提起诉讼,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支持起诉。彭某权等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共同侵权,应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经济损失等共计人民币780余万元,袁某胜在其参与实施的环境损害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款应上交国库用于修复被损害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行政主管部门、检察机关、司法机关根据最新修订的公益诉讼制度切实履行职责,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践行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彰显了大湾区内实行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环境司法理念,为建设美丽湾区保驾护航。
记者观察
新路径保障新发展
广东毗邻港澳。粤港澳三地人员交往频繁、要素流动便利、商业贸易繁荣,受不同法律制度、制度规则制约,“审理周期长”“调解难度大”一直以来是涉港澳跨境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的两大难题。
在三地跨境司法协助、司法衔接机制等顶层设计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该如何破局?选择,影响着最终结果。
2019年12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统一发布了20例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此举在学界引发强烈关注。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粤港澳大湾区研究院教授张亮认为,这20个典型案例表明,广东法院审理跨境民商事纠纷三地司法交流合作与互认的探索已触及诸多司法前沿问题。广东法院在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以改革的勇气和创新的精神,在依法化解跨境民事纠纷方面走出了一条新路。
一是大力推进诉调对接实现多元化解。记者注意到,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地法院纷纷引入港澳籍调解员和专家调解员机制,坚持商事调解的市场化、国际化、规范化、专业化,以多元化纠纷化解服务推动跨境商事纠纷依法、公正、便捷调解,有效降低了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成本,保障了司法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利用。
二是运用域外法查明机制破解涉港澳审判瓶颈问题。记者观察到,积极适用域外法查明机制典型案例,位列此次发布的20个典型案例之首。域外法查明是制约涉外审判效率的历史性难题。针对域外法查明中可操作性不强、渠道不畅、理解适用难等问题,广东法院主动灵活依法适用、有效破解适用难点,通过法律查明引导诉讼参与人理性维权,实现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涉港澳纠纷审理的国际公信力。
三是扩大司法协作力度推动规则衔接互认。“准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前财产保全请求”“认可香港法院判决香港和内地居民离婚案件关于离婚部分内容”“对澳门法院刑事判决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判项予以认可与执行”……记者看到,广东法院针对涉港澳案件主体多元、审理中常涉域外仲裁裁决效力认定与执行等问题,坚持仲裁司法审查适度原则,在审查后依法裁定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有效维护了仲裁的效率和终局性,有力扩展了三地司法交流合作新模式、推动了三地规则衔接。
四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实现平等保护。粤港澳民商事案件多集中在湾区核心城市,与三地居民跨境居住、就业、投资等密切相关。不难预料,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有关生产经营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涉及跨境投资、跨境婚姻、跨境务工等领域权益保护等诸多内容,案例的发布将成为广东法院审理相关民商事案件的裁判指引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