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标志着司法责任制改革在我省全面深化和落实。
明确改革“四大原则”
据介绍,广东作为全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市之一,自2014年以来,围绕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做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2015年9月,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肯定了许多广东经验和做法。《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对最高法院有关意见加以细化和落实,起草过程中,充分征求了最高法院、省有关部门意见,并先后经省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实施意见》明确了我省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四大原则”:权力明晰、责权一致原则,监督到位、制约有效原则,符合规律、责任法定原则,保障有力、配套完善原则。
《实施意见》紧紧围绕“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了我省法院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包括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审判权限和责任,明确要求入额法官必须在一线办案,并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负责。强调院庭长要带头审理重要、疑难、复杂、适用法律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案件,并要求建立院庭长办案落实情况考评机制,且不再审核签发本人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
《实施意见》列明了我省法院各类司法人员岗位职责权限,列出了院、庭长行使管理监督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坚持放权与监督并重,要求各级法院结合实际,明确和细化审判组织及其成员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层报上级法院备案,要求院庭长必须承担起相应的管理监督责任,做好对疑难复杂案件的案中监督。同时,要求全省法院加强党内监督和纪律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检察等监督,深化司法公开,强化审级监督,完善审判流程节点监控和审限管理,严格执行干预案件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实施意见》还针对因“放权”可能导致的裁判尺度不统一现象,提出各级法院要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同时要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功能,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建立标准化办案体系。
坚持“问责与免责”相结合
《实施意见》坚持“问责与免责”相结合,强调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明确规定对“依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已确认的以法院为被申请人的国家赔偿案件”两类案件要实施“硬性”质量倒查。
《实施意见》明确,在追究审判责任时需按程序报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当事法官享有知情、辩解和举证的权利,对当事法官的处理,由惩戒委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无责、免责或者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并由所在法院依据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建议,按权限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省法院司改办负责人介绍,作为我省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操作细则”,《实施意见》分三部分,共44条。对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已明确的内容,不再重复规定,着重结合我省实际。其主体内容可归纳为“放权”、“明责”、“监督”、“倒查”、“追责”、“配套”六个方面。
解读
1
怎么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院庭长必须一线审案,专业法官会议做“高参”
省法院司改办:一是突出办案亲历性。明确进入员额的法官必须在审判一线办案,审判权只能由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法定审判组织依法行使,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不再审核签发本人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
二是明确院庭长审判职责。改变过去院庭长主要负责审核把关而不作为审判组织成员直接参与审理案件,明确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应当承办或者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庭长、副庭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编入固定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并承担办案责任。院庭长主要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以及适用法律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
三是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针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后可能出现的类案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要求各级法院建立由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专业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参考性意见。专业法官会议由院长、副院长或庭长召集。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复议时自行决定采纳与否,但讨论记录应当入卷备查。
四是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明确审判委员会承担统一本院裁判标准的职能,依法合理确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审判委员会只讨论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
五是明确司法人员职责权限。《实施意见》明确了独任法官、合议庭各成员的具体职责和权限,细化了院庭长行使管理监督权的具体“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以及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权限。要求各级法院成立法官考评委员会,建立法官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和业绩档案,作为法官任职、评先评优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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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权后如何加强监督?
定期对案件质量进行专业评价,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
省法院司改办:《实施意见》坚持放权与监督同步、并重,但管理监督的形式发生了深刻变化,由过去的“人盯人”向制度机制约束转变,通过规范法院内部审判管理监督权的行使方式,健全法院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机制,建立起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管理监督体系。
《实施意见》明确了符合司法规律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和评价机制,定期分析审判质量运行态势,通过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对案件质量进行专业评价。院庭长加强对重大案件的案中监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承担相应的管理监督责任。强化审级监督,规范案件请示制度,充分发挥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依法纠错功能。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功能,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建立标准化办案体系,维护裁判尺度的统一。
《实施意见》要求健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落实人民法院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向政协通报专项工作的机制,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络机制。探索建立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强化对审判权力运行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同时,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建设和运用好“12368”公开平台,建立健全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全面实现审判流程公开、审判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律师等依法享有的诉讼参与权、案件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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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承担办案责任?
规定“倒查”与“追责”具体程序
省法院司改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规定,独任制审判的案件,由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自承担办案责任;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及最终表决负责。
我省《实施意见》规定了“倒查”与“追责”的具体程序和工作机制。要求各级法院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对法官违法审判行为的举报、投诉,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对两类案件实施“硬性”质量倒查:一是依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二是已确认的以法院为被申请人的国家赔偿案件。
《实施意见》规定,各级法院审判监督部门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要组成合议庭进行核查;对认定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由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经讨论认定有关人员具有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的,由监察部门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监察部门对法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进行调查时,应采取必要、合理的保护措施;在调查过程中,当事法官享有知情、辩解和举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