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是一种常见的消费模式,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优惠的同时,也常因商家倒闭或“跑路”,给消费者带来损失。11月1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介绍预付式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今年1-9月预付式消费纠纷案增171.8%
广州中院民事庭庭长陈冬梅介绍,2017年至2018年,广州法院受理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纠纷2025件。2019年至2020年9月,广州法院受理4632件。受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冲击,部分商家尤其是中小商家,出现关门停业、卷款失联、破产等,导致消费者的预付款服务无法兑现。仅今年1-9月,广州法院受理此类案件3047件,同比增长171.8%,审结近90%.
一直以来,教育培训、美容美发、旅游和健身等行业均是预付式消费纠纷的重点领域。近年来,随着消费者消费方式的不断改变,涉及餐饮、网购、网络游戏、汽车行业等新兴生活服务领域的案件数量也逐渐增多。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虚假宣传的认定、预付款退还条件等方面。
此外,与其他民商事纠纷相比,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纠纷个案标的额较小,多在2000元至30000元不等。2019年此类纠纷平均涉案标的额6752元。因为此类案件标的额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较高。2020年1月至9月,广州法院受理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简易程序的比率达30.4%.
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纠纷涉诉当事人较多。商家通过向社会公众发放预付卡的方式,广泛吸纳会员,一旦商家的经营或服务出现问题,就会产生辐射效应,导致众多消费者抱团维权,引发群体性诉讼。以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为例,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共有47家经营单位涉及到10人以上的纠纷。
近年来,广州法院大力推行智慧法院建设、繁简分流改革,审理效率大幅提升。今年前9个月,此类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67天,其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的案件审理周期为45天。通过加大调解力度,上诉案件比例整体呈现下降态势,调撤率达到43.3%.
◆建议:服务内容、金额、期限等写入书面合同保留支付凭证等证据
广州中院副院长姜耀庭介绍,广州中院通过梳理近年来广州法院预付式消费案件情况,发现商家在经营过程中,主要存在虚假宣传、滥用格式条款、诱导消费贷款等违规行为。
例如,有教育培训机构在宣传中使用“名师一对一辅导”“小班教学”等夸大其办学资质、办学设施和师资力量等,但在现实中并未提供该服务;有美容机构使用“X天彻底祛斑”“X天美白换肤”“开刀不留疤痕”等明显违反科学常识、夸大其词的广告宣传;有商家利用自己单方的条款制定权,将一些不公平格式条款纳入到合同之中,如常见的“本卡不得退卡转让”“本卡一经售出恕不退款”等约定内容,明显增加消费者的责任,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培训机构在签订合同时诱导消费者办理分期贷款,有的甚至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完成整套贷款手续,致使消费者“被贷款”。一旦培训机构不履行承诺或关门跑路,消费者不仅预付款难退还,还要被迫支付第三方平台贷款。
在涉预付式消费纠纷中,消费者通常面临维权举证难的问题。由于商家无证发卡、无照发卡、随意发卡的情况较为常见,加之部分经营者不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或以口头方式约定合同重要内容,因此当发生纠纷时,消费者难以举证,陷入维权窘境。
对此,广州中院加强宣传预付式消费的模式及特点,进行相关风险提示,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谨慎办理。同时建议消费者自身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要求经营者将服务内容、项目金额、使用期限等核心条款通过书面合同予以固定,并保留相关支付凭证、合同等重要证据。
◆案例1:“课程一经出售概不退款”条款无效
邓某与某健身公司签订《私教协议书》,订购50节私教课程(260元/节),支付私教费用13000元。
邓某接受部分私教课程后,认为健身公司在提供健身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之前说好赠送5节课后又变成收费,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健身公司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健身公司不同意退还剩余私教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邓某签字确认的5次私教课程表,已经显示邓某的购买课时数50次,足以证实此5次课程并非赠送,故对邓某所述的5次课程属免费赠送及健身公司属欺诈不予采信。
其次,《私教协议书》注明:“私教课程一经出售概不退款”,是由健身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化条款,而且上述条款内容仅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了约束,该约定明显加重了邓某的责任,排除了其的权利,这一条款应属无效。邓某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款项,有据可依。
再次,健身公司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和违约行为,邓某要求退还款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行业惯例,健身公司在向消费者销售私教课程后,需向销售人员、店长等支付销售提成,健身公司也提供证据证明了上述事实,根据公平合理原则,酌定健身公司向邓某退还私教课程款8000元。
法官表示,在预付式消费中,如果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提供服务的情况,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具有继续性特征,消费者支付的私教费,只是其预付作为日后享受相应服务价格优惠的条件,未上私教课程的金额属尚未消费金额,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款项。
鉴于邓某已享受了部分私教课程服务,考虑健身公司已付出了相应的人力、场地费用,且已支付给销售员及相关人员相应的提成等费用,酌定退还私教课程款8000元。
◆案例2:“课程开课,不予退款”约定无效
刘某替女儿刘某苑(未满18周岁)与公司签订《EAP课程客户协议书》,课程800学时,共支付68000元。协议约定“该课程一旦开始上课,甲方有权不予退款”。上了318学时后,刘某苑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长期请假。
请假期间,刘某、刘某苑认为与公司签订的是半工半读留学合同,但公司从未办理出国留学事宜,是以留学为诱饵进行诈骗,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退还68000元。
公司辩称,双方之间签订的是学术英语培训合同,刘某、刘某苑在请假期间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失诚信。
法院审理认为,协议中关于费用不予退还的条款,明显加重了刘某、刘某苑的责任,应属无效条款。协议书上是刘某本人签名,其应当知道签名确认的后果,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公司实施了欺诈,刘某、刘某苑以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协议,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费用。因此,法院酌情认定刘某、刘某苑承担违约费6800元,结合剩余482学时的情况,判决公司返还34170元。
◆案例3:“红娘”安排约会人数不够判返还部分费用
唐某与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内容包括资深红娘指导、推荐候选人20人、约会安排不少于7人次等,费用共25800元。
之后,公司安排了2位推荐对象与唐某约会。但唐某认为约会对象不是注册会员,而是临时安排的“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服务合同并返还服务费25800元。公司认为不存在前期承诺与后期服务不一致的情况,况且合同已约定任何一方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拒绝退还合同款。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婚恋服务合同,需要以双方互相信任且愿意继续履行为前提。唐某提出不信任公司提供的婚介服务,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公司仅安排2人约会,未达约定的最低标准,应向唐某返还一定费用。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约会人员是“托”,其对合同未能履行亦存在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故酌定公司返还唐某服务费用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