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在小区里,业主们可以见到各式各样的广告。从小区门口到各栋楼顶,从小区道路两旁灯箱到电梯梯厢,在小区内的各个公共区域,广告几乎随处可见。根据广告市场行情,结合小区地段、具体位置和投放规模,小区广告可是一笔不菲的收益。那么,小区广告的收益究竟应当归谁所有?作为小区业主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1
物业拒提供广告收益明细惹业主不满
在广州市东部某大型小区里,仅从大门到楼梯短短几十米的距离就有五六处广告位。大门两侧灯箱循环播放着楼盘、汽车广告,两个电梯之间有LED显示屏,循环播放着食品、家具等各种广告,电梯门上、电梯内粘贴或悬挂着广告框,而且不定期就会更换。小区业主们反映,因为小区入住人数还未过半,业主委员会迟迟未成立,业主们很少会考虑这些广告收益的分配问题,小区物业也从未向业主们主动提起和公布小区广告收益一事。该小区于今年6月正式成立业主委员会,要求公布小区建成以来的广告收益明细,物业拒绝提供,双方产生纠纷。
案例2
物业擅自让广告进驻小区电梯遭质疑
伴随着高层住宅的增多,地处广州郊区的许多小区的电梯梯厢内都挂上了广告牌,内容涵盖了房产、汽车、医药、商业超市等各个领域,小区电梯俨然成了商家广告必争之地。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向物业公司提出疑问,要求物业公司公布工作细节,如谁有权让商家广告进驻小区电梯里,广告收益又该如何分配等。物业答复称,小区内路面维修、花草养护、灯线保养等光靠小区所收的物业管理费只能勉强维持,加之保安等人工费用渐涨,只有用电梯广告收入来补贴日常开支费用。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拿出详细的电梯广告收益收支明细;而物业答复称,电梯广告收入使用起来比较散乱,不便统计,公司没有要求要定期向业主公示,但物业公司保证这部分费用使用在小区管理及建设上。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的答复不满,双方遂起纠纷。
以案说法
小区广告收益为何频惹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法律已经明确,位于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但现实生活中,如同案例1、2所反映的情况一样,许多小区内广告的实际收益多被物业公司收入囊中。广告虽小,事关小区业主利益,之所以会出现纠纷,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1.物业公司内部缺乏相关制度监督,让物业公司对小区广告收益处置有恃无恐。结合上述案例和众多社会媒体曝光的情况可得知,隐瞒广告收入不告知业主,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在物业管理行业内渐渐成为一种“潜规则”,成为物业管理层的一块“灰色收入”,变得习以为常。物业公司内部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并没有出台相关的刚性规章制度,让这块收入成为了一笔“糊涂账”。缺乏内部监督机制,让小区广告收入常常不知所踪。
2.业主委员会成立不及时,履行职能不够充分。一些小区迟迟成立不了业主委员会,导致维权主体出现问题,出现法律纠纷时,维权往往力不从心。单个业主维权陷入“单兵作战”的泥淖,难以形成合力,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的小区虽然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但结构松散,履行职责浮于表面,主要是作为业主代表与物业公司对话协商,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弱,导致在小区广告收入方面的维权举步维艰。
3.物业管理监督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缺乏外部监督力量。目前物业管理行业尚缺乏专门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依靠行业内部自律,没有具体的管理办法,导致监督管理无规可循,出现制度管理漏洞。目前有的地方尝试在街道办事处设立物业管理科,将物管工作纳入街道属地化管理,同时在人员配置和经费上给予保障。小区物管有问题可以到所属的街道办去解决,业主与物业公司产生纠纷也可以在街道办进行调解。由于街道工作人员对辖区比较熟悉,能够对辖区内的物管事务进行协调和指导,但目前只是处于实验阶段,尚未大规模铺开,物业管理监督管理机制亟待进一步完善。
4.部分小区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对小区事务管理缺乏热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部位有:一、住宅建筑内的人防工程,业主享有日常使用权;二、物业管理用房,业主享有共有权,可以供物业公司使用,使用的面积、是否需要物业公司支付租金,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三、小区绿地、道路,业主享有共有权,道路及小区内空地形成的车位由小区业主共有;四、楼顶、电梯间、走廊、走道、小区院墙等,业主有权决定如何使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小区里的广告收益应归业主所有。但由于很多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对于公共区域收益所属权归业主集体所有这一规定并不知晓,对小区管理事务也并不热心,只要不损害自身利益就持无所谓的态度,客观上助长了物业公司对小区广告收益隐瞒不报的行为。
检察官建议
业主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广告收益在许多小区显得格外敏感。作为物业公司而言,一般对外宣称小区广告收益较少,具体金额统计不便,公司内部没有规章制度要求必须对外公示或告知,出于公司内部管理保密要求,也拒绝向业主委员会出示小区广告收益收支明细账。有鉴于此,作为相对弱势的业主一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维权。
一是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要求小区物业把小区广告收益及时公布出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小区业主完全有依据要求小区物业公布小区广告收益明细,合情合理,于法有据。只有将广告收益置于阳光之下,才能让广大业主更好地行使监督权。
二是小区业主委员会要积极作为,与小区物业公司沟通协商,制定出小区广告安置、收益分配等一揽子工作流程或管理办法。有关法规已经明确,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要想在小区、电梯、楼顶等公共区域安装广告设备必须经过业主们的同意,除去合理成本的收益可以用于专项维修基金,但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该项目,或者由业主大会决定。因此,业主委员会要着力促进小区广告收益管理制度的完善,让一切变得有章可循。如广州有的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小区物业公司签署协议,明确提出小区内所有公共设施设备的收益全部属于业主,所有收益每年结算分配,用以冲抵下一年度的小区物业管理费,平摊到小区每户人家。媒体也有报道,有的小区公共区域收益有余,小区每户业主可免费领取100度电,体现了业主委员会对小区账目监督管理的透明化,这些做法都不失为一种很好的尝试。
三是加强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加大小区管理宣传工作力度,唤醒小区业主主人翁意识。目前许多小区居民大多相互不认识,个人公信力很难得到认可,很难组织业主大会,使得召开业主大会变得很困难。大多数业主也只是考虑物业服务是否到位,很少人去考虑小区广告收益问题。针对此种情况,业主委员会可以借助网络论坛平台、微信群、QQ群等社交工具,让小区业主之间多多沟通联系,群策群力,形成“小区事务大家管”的局面。
四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明确执法主体责任。房管部门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承诺负有监管责任,工商管理、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对小区物业公司都有一定的管理权限,但具体职能有待进一步理顺。因此,政府应当进一步明确执法部门权限,全面规范物业公司的相关行为,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