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广州越秀法院受理的涉及产品金额达5000元以上的普通消费者维权案件中,90%以上为家用电器纠纷。大型家电价格高,消费者通常是货比三家才“出手”,一旦遇到产品缺陷问题,不仅浪费了钱财,和商家“拉锯”也消耗了极大精力。下面且听法官以案说法,教你在购买大型家电前后应如何避免陷入消费陷阱,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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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能效等级标示错误商家构成欺诈需三倍赔偿
【案例】2016年4月12日,陈先生在国内某知名品牌的网上官方旗舰店购买了4台单冷空调,合计支付价款5196元。购买时,陈先生在销售页面“商品详情”栏的“核心参数”以及“包装及参数”栏里看到上述空调标注的国家能效等级为2级。5月10日,安装师傅上门安装完毕后,陈先生发现4台空调机体上贴的都是3级能效标签,于是向网店客服咨询该空调能效等级是多少,客服回复是2级。陈先生遂将商家起诉至法院,认为商家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要求三倍赔偿。诉讼中,陈先生提交了网购截图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商家也确认涉案产品的国家能效等级为3级,但辩称只是工作人员失误,标错了能效等级,并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并称知名品牌2级能效空调最低都要2000元以上,1299元根本买不到,拟证明标示瑕疵不会影响陈先生的判断。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商家以价款三倍即15588元赔偿陈先生。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原、被告均确认涉案产品的国家能效等级为3级,原告提供的网页截图显示,被告在“商品详情”栏的“核心参数”以及“包装及参数”栏将涉案产品的国家能效等级标注为2级,该宣传资料客观上影响了原告的购买决定,对原告造成了误导,故应认定为欺诈,原告以空调已安装好为由,不要求退货,仅诉请价款三倍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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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异味不属质量问题法院调解仍可实现维权
【案例】2016年1月1日、3日,谭姨在某商场分别购买了两套某品牌家庭影院音响。音响安装后,谭姨发现低音箱散发出极其难闻的异味,谭姨一家受到很大的困扰。谭姨要求退货未果,便向有关部门投诉,但有关部门表示无法对涉案产品进行相应检测,因此谭姨将商场告上法庭,要求商场退一赔三。庭审中,谭姨把音响其中一部分带上法庭,法官也能闻到涉案产品的气味,但未觉异常。谭姨向法庭申请对涉案产品的气味进行环保鉴定,但因缺乏相关检测标准,故无法予以鉴定。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商场前往谭姨住处收回两套音响及赠品,一次性向谭姨退还货款共62320元,一次性补偿谭姨2400元;诉讼费2500元由谭姨自愿负担。
【说法】本案以调解结案可以说是双方都较为满意的解决结果。尽管谭姨坚持认为音响有异味,但目前该产品的质量标准没有相关的检测办法,气味不属于影响音响质量的因素,因此作为消费者的谭姨无法举证证明商场销售的产品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可见,有时消费者认为的产品缺陷在法律上难以得到证实和支持,但这并不代表诉讼不能解决纠纷,往往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也能得到满意的结果,这也算是实现消费者维权目的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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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证明损坏系消费者导致商家应予退款
【案例】2016年8月2日,德伯在冯先生经营的商店内购买了一台索尼70寸液晶电视后,发现该电视显像液老化忽明忽暗,于是向商店反映该问题,商店同意于当月7日帮德伯更换电视。8月7日下午,德伯到该店要求更换电视,店员以老板不在为由拒绝更换。后经德伯多次催促,商店最终给德伯更换了一台等价LG70寸液晶电视。因当时商店打烊,德伯未能当场试机,到家后才发现电视屏幕有裂痕。商店认为这是德伯人为所致,不予更换。德伯认为,其本人和店员一同参与了从购机至搬运整个过程,期间没有磕碰电视。8月8日,德伯将电视送回店内,与店主调解不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店退还货款7000元。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德伯的诉请。
【说法】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法官在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时,除了考量证据外,还会运用法律原则和生活常理综合评判。本案中,法院要求商店提供证明涉案电视质量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证据,但商店未能提供,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电视机图像质量问题属德伯在运输或使用期间人为造成。从常情常理判断,德伯作为消费者,不存在故意损坏电视机、无谓增加搬运费用或浪费工作时间的动机。因此,根据上述法律原则和生活常理,法院采信了德伯的主张,对其诉请予以支持。(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