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金女士在朋友圈抱怨自己的信用卡额度太低,朋友阿全看到了之后找金女士聊天,提出可以把信用卡借给他使用,他可以通过不断消费和还款帮金女士提高信用额度。金女士轻信了阿全的说法,把自己的信用卡借给了阿全,密码也告诉他。让金女士没想到的是,阿全借卡一借就是一年多,一开始他还每月按时还款,后来随着透支金额越来越大,阿全玩起了“人间蒸发”,留给金女士的只剩下数万元债务。由于信用卡一直处于使用支出状态,不按时还款还产生了一笔不小的滞纳金。
这边金女士一直找不到朋友阿全,那边发卡银行却一再催促卡主金女士还钱。考虑到迟迟不还信用卡可能会影响自己的征信记录,无奈之下,金女士只好代阿全偿还了全部欠款及利息、滞纳金等共计6万余元。此后,金女士又找到了阿全的妻子索要欠款和信用卡,并于2016年11月将阿全及其妻子诉至广州从化法院,要求两人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
2017年3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阿全的妻子自愿代丈夫分期偿付阿全所欠款项。
■法官说法
信用卡外借行为违反契约精神
不少持卡人认为,只要不是自己刷的卡,就不该由自己还款。这样的想法看似合理,实则是契约精神的缺乏。因为信用卡的发卡和使用背后,其实是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契约,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外借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契约内容。在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或信用卡章程中,也都会明确写明“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更需要注意的是,借卡给他人使用期间如发生信用卡非法套现、诈骗等违法行为,卡主也难逃其责。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持卡人是信用卡使用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尽量不要把信用卡借给别人使用。如有家人、亲友实在需要与持卡人共用一张信用卡,与其选择承受巨大风险出借信用卡,不如帮其申请一张信用卡附属卡,同时根据借卡对象做一些额度限制及是否开通网银的限制等,防止借卡人滥用。(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