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人合法财产被侵犯的情况屡有发生。当面对侵财违法行为时,有些公民会选择公力救济,报警求助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有些公民则喜欢私力救济,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自行解决。但是有些公民在寻求私力救济过程中,会采取一些过激的方法,结果触犯了法律,不仅让自己维权受阻,还惹出了新的矛盾,得不偿失,值得引以为戒。
案例1
担保公司员工“抢”回抵押车辆
小王是浙江杭州某担保公司的员工,接到公司的指令前往广东惠州追回一辆与该公司签有抵押借款合同的汽车。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由担保公司保管车辆有关证件,若抵押人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归还借款,担保公司可行使抵押权。双方约定在抵押期间车辆继续由抵押人使用,担保公司在抵押车辆上安装GPS定位系统。小王到惠州后通过GPS定位系统找到目标车辆,发现车辆早已被抵押人转卖给第三人。小王向担保公司报告这一情况,担保公司认为在抵押车辆上安装的多个GPS定位系统已被丢弃,如果不采取措施取回抵押车辆,很可能会失去对抵押车辆的控制,于是向小王发出“想方设法追回抵押车辆”的指令。小王经当地朋友介绍雇佣了3名无业人员,并向3人表明自己担保公司员工的身份,4人商量采取“抢”的方法追回汽车。4人在当地租赁一辆汽车一路跟踪目标车辆到一个加油站,当目标车辆进入加油站停车加油时,小王和另外两人迅速上前拉开车门,一把将被害人从驾驶位拽出,导致被害人摔倒在地受轻伤。小王等人迅速驾车驶离加油站,被害人立即呼叫同伴驾车追赶车辆。小王等人心中害怕,遂主动报警,称被人追赶可能遭受人身伤害。后警方将小王等人抓获,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小王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经查,被害人从抵押人手中低价购得车辆,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案例2
车主“偷”回自己被盗车辆
小刘的一辆马自达SUV被盗,在报警后案件一直没有侦破。某天小刘在商场购物时意外发现,停车场有辆马自达SUV与自己被盗的车辆极为相似,其中有道划痕的位置让小刘感到格外熟悉,基本可以确定就是自己被盗的车辆。为了印证自己的判断,晚上小刘拿着自己备用的车钥匙潜入停车场,果不其然可以用备用钥匙打开车门正常启动车辆。小刘喜出望外,急忙驾车打算驶离停车场,结果在停车场闸口处
找不到停车卡受阻,车场管理员不予放行。小刘几番解释未果后急火攻心与管理员发生口角,管理员立即报警求助。警察到场后以涉嫌盗窃罪将小刘带到派出所调查。后警方查明真相,并顺藤摸瓜将盗车嫌疑人抓获。经查,犯罪嫌疑人在盗得车辆后,通过伪造单证的方法在二手车市场将车辆低价卖出。警察对小刘进行了批评教育,未追究小刘刑事责任。
以案说法
以非法方式维权可能会让事情变得更糟
这是两起在采取私力救济维权过程中触犯法律的典型案例。原本是为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合法维权行为,但由于当事人的不理智,选择“抢”“偷”等不正当的方式维权,结果发生不可预料的严重后果。案例1中小王等人在维权过程中致人轻伤,要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面临牢狱之灾;案例2中小刘在派出所内留置依法接受调查,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有苦说不出,教训深刻。
类似的案例在司法实务中屡见不鲜。相对于案例2,案例1的警示教育意义更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案例1中,小王等人虽然追求的是维权的正当目的,但在维权过程中采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方法,造成被害人受轻伤的严重后果,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强调的是,案例1中小王等人基于使车辆脱离被害人实际控制的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方法强行抢走车辆,貌似在形式上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模式。但是从实质上看,小王在雇佣当地3名无业人员时,已经明确表明其担保公司员工的身份,目的是为了获得车辆控制权,而非自身实际占有车辆,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抵押车辆的目的,缺少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主观要件,而且当小王看到被害人追赶后主动报警求助,没有逃避警方抓捕的故意,从侧面上也印证了小王没有将被抢车辆据为己有的故意,因此不构成抢劫罪。案例2中小刘因为“偷”回的是自己被盗的车辆,同样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也不构成盗窃罪。
温馨提示
私力救济发生意外要及时报警求助
本案中小王、小刘的教训是深刻的,公民、企业在行使维护自身正当合法财产权利时一定要注意方式手段合法。在案例1中,小王所在的担保公司有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无法按约定归还借款时,担保公司会通过GPS定位直接上门拖车行使抵押权,因此担保公司是具有取得抵押物的合法依据的。本案中小王等人行为上实施的是一个标准的团伙抢劫行为,但好在当遇到被害人驱车追赶时,小王选择主动报警寻求救济,从侧面印证了自己不具有非法占有车辆的主观故意。由此可见,在寻求私力救济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要及时报警求助,留下关键性的证据以利于接下来的维权。
既然具有合法取得财物的权利,案例1中小王所在的公司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抵押权纠纷,也可以采取报警的方法扣押抵押车辆,还可以让小王采取合法方式将抵押车辆留置,但是万万不应当向小王发出“想方设法追回抵押车辆”这样不负责任的指令。案例2中小刘在发现被盗车辆后,完全可以待在原地报警求助等待警方处理,却被一时的喜悦冲昏头脑,险些酿成大错。
现实生活中公民还会遇到各种类型的财产纠纷,在维权过程中一定要选择合理合法的手段。常见的非法维权手段有“抢”“偷”“骗”等形式,如果目的只是拿回原本属于自己的财物,因为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在此过程中如果发生如案例1中小王等人一样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则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