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违反公序良俗
私自爬树摘杨梅
不慎摔伤不治身亡
景区要不要赔偿?
儿子去世后
祖父母希望获得探望孙子的权利
该不该支持?
7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广州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作成效,并发布了十个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
部分典型案例
1
开门撞到邻居家
法院判更改开门方向
房门从右往左打开时,就会碰到邻居的房门,发生“撞门”。为此,广州市越秀区一德路一业主将邻居告上法庭,这一案件也入选广州中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
左某、林某一家居住在广州市越秀区一德路某处1903房,张某、林某一家居住在隔壁的1902房,两家房门相距约60厘米,1903房的房门位于1902房进门的左侧走廊墙体上。
可在2018年9月时,张某一家更换了房门,将原来的房门从左往右打开,改成从右往左打开,该房门完全打开时,就会碰到1903房房门。
两家因房门的问题,多次协商调解未果,无奈之下,左某、林某将邻居张某、林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房门不得压占自家大门,并且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左某一家认为,邻居为一己私利,将原业主的旧门拆除,强行安装了一扇92厘米宽的、从右往左开的门。此门打开部分到完全打开都会压住他的房门32厘米,严重妨碍了一家通行,紧急情况下,会阻碍其一家的逃生通道。左某多次要求邻居张某整改,但其态度恶劣,拒不整改,故引起本案纠纷。
对此,张某辩称,案涉大楼居民住宅结构一致,其中有超过一半的02房大门安装方向与1902房一致,大门的安装没有违反管理规定,装修完成后也通过了管理处的验收。由于小区建筑原始设计的问题,案涉两家门口相距仅60厘米,无论大门如何安装,只要双方同时进出大门,势必会相互影响,造成不便。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虽然邻里关系有时需要相互容忍,但是容忍并不是无条件的,在客观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地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相邻环境,选择更加舒适、方便的通行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彼此之间的影响。
在穷尽所有改善措施后,仍然存在不便情况时才涉及相互容忍问题。从现有客观条件看,张某、林某的房门进门从左往右开以及左某、林某的房门进门从右往左开的开门方式相对而言对彼此的影响较小,因此张某、林某的房门开门方式尚有改善余地。
不过,左某、林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予以驳回。为此,二审改判张某、林某将房门改成进门从左侧往右侧开启,并驳回左某、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坚持邻里和谐理念
本案被告更改开门方向对其自身没有多大影响,但是对原告的影响非常明显。自身权利的行使应当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前提。案件判决鲜明宣扬了邻居之间应和谐友善相处的价值理念,对构建社会主义新文明、新风尚具有积极倡导意义。
2
家属拒转ICU患者亡
法院认定医院无责
15岁女孩胡某娣于2016年1月6日入某医院内分泌科治疗,入院诊断为:1.甲状腺功能亢进性心脏病;2.抑郁状态(可能性大)。因胡某娣病情危重,医院多次告知其父母病情危重并建议转内科急危重症监护室(ICU)进一步抢救治疗,但胡某娣父母表示因经济原因不同意转入内科ICU治疗。后胡某娣突发心脏骤停,出现呼吸停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军、温某儿遂向法院起诉,主张医院对胡某娣用药不合理及忽视了患者入院前的诊疗经历,要求医院赔偿118万余元。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医院对于药物“心得安”的使用及其用量符合诊疗常规,胡某娣患甲亢病已久且病情较重,而胡某军、温某儿未予重视,在医院多次告知胡某娣病情危重需转入ICU治疗后仍拒绝将胡某娣转入ICU,未能积极配合进行治疗。胡某军、温某儿应当对本案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胡某娣入院时病情已较为严重,其后进展迅猛,死亡后果是自身疾病发展转归所致。医院诊断正确,治疗及时,用药并无不当之处,并不存在诊疗过错。故二审驳回胡某军、温某儿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其二人诉讼请求的判决。
典型意义:
对医学科学的尊重
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发展的局限性,患者应该尊重医学、尊重医生,在治疗过程中负有积极配合治疗的义务。司法裁判表达的是对医学科学的尊重,对医生和医院正当医疗行为的支持。对于不尊重医学科学、不配合医院正当医疗行为的无理索赔不予支持。
3
限未成年人享票价优惠
公司当庭承诺整改
某公司旗下园区的公开票价中,以1.5米身高限制特定大多数未成年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儿童票”优惠。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未成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身高限制“儿童优惠票”的适用形成了对身高“超标”的不特定未成年消费者事实上的不公和歧视,遂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某公司停止以身高排除和限制部分不特定未成年消费者权利的侵害行为,以恰当有效方式依法给予全部未成年消费者应有的优惠,并就其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广州中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织调解,某公司当庭承诺整改。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认为被诉公司已基本能落实以恰当有效方式依法给予全部未成年消费者应有的优惠,不特定相关消费者合法权益获得保障,随后撤回起诉。广州中院经审查核实,涉案公司作出承诺后积极进行整改,进一步明晰了旗下主题公园各票种和适用条件,更新了官方网站相关内容,将旗下主题公园原“学生票”调整为“青少年/学生票”,身高达到1.5米及以上的未成年人可购买相关优惠票,并凭本人学生证件或者居民身份证验票入园,明确了对全体未成年人的门票优惠。随后,依法裁定准许撤诉。
典型意义:
保护未成年消费者权益
本案系全国首例未成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前未成年人可以办理身份证,其未成年人身份得以证明,但是身高标准仍然为诸多行业所沿用,影响了未成年消费者权益的充分实现。以身高作为未成年消费者是否享有优惠的标准,侵害了不特定身高“超标”未成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平原则。案件裁判实现了对于未成年消费者权益的平等保护,对推动相关行业或企业加快修正老旧行业惯例,营造和谐稳定的消费环境和营商环境具有积极引导意义。
4
私自上树坠亡索赔
法院判景区无责
某村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未收取门票。该村村委会系河道旁种植杨梅树的所有人,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吴某在私自上树采摘本村种植的杨梅时不慎从树上跌落受伤。该村村委会主任拨打120求助,在急救车到来之前,有村民将吴某送往医院治疗,吴某因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吴某近亲属李某某等人遂向法院起诉,主张某村委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对吴某的死亡存在过错,请求判令某村委会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共计60余万元。
广州中院再审认为,吴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吴某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不慎坠亡,后果令人痛惜,但吴某私自采摘行为有违村规民约,与公序良俗相悖,且某村委会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再审改判驳回李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不保护违背公序良俗行为
再审判决鲜明地表达了对于不文明行为的谴责态度,纠正“死者为大”“谁死谁有理”的错误认识,司法裁判对于有违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予保护、不予鼓励。
5
发泄情绪高空抛物
危害公共安全获刑
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赵某凤与男友发生争执后,为发泄心中怨气,遂将家中行李箱2个、雨伞1把等物品,从阳台处分数次抛出,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并砸中王某的小型轿车,造成车辆损坏。经鉴定,小型轿车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2692元。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凤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综合全案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态度、积极赔偿、悔罪表现等因素,以被告人赵某凤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典型意义:
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随着城市发展进入“高层时代”,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案件判决对于不顾公众安危、随意从高空乱扔东西的行为予以严惩,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对于教育引导公众增强社会公德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具有典型意义。
6
祖父母隔代探孙子
获法院支持
徐某炳、王某烈的儿子徐某与冼某菁结婚后生育徐某承,2016年1月4日,徐某突发疾病去世后,冼某菁独自抚养徐某承。2016年2月28日,徐某炳与冼某菁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由徐某炳出资、以儿子徐某名义购买的两套房屋的租金由冼某菁代收,所收租金用于保障冼某菁及徐某承的生活、学习等费用之需。徐某炳、王某烈主张自从徐某去世以后两年多的时间里,冼某菁以各种理由拒绝徐某炳、王某烈探望孙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行使探望权。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审理认为,现行法律并未禁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视。从社会公德、家庭伦理道德角度而言,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是人之常情、生活所需及精神所要。只要这种正常探望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应当予以支持,判决徐某炳、王某烈每月探望徐某承两次。
典型意义:
彰显司法裁判人文关怀
法律的价值在于以公正、和谐的理念评判社会生活中不断涌现的权益需求并对合理的权益加以确认和保护。支持隔代老人探望权,对于丧子老人是一种慰藉,也不影响孩子健康成长。案件判决兼具情理与法理,符合我国传统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观念,彰显了司法裁判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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